• 農產品“傍名牌”屢禁不止 監管亟待加強


    作者:劉荒 程子龍 高敬 王宇    時間:2015-06-23





    近日,五常大米百萬噸產量與千萬噸銷量嚴重不符的亂象被曝光后,引發了社會關注。

    工商總局商標局一位負責人表示,像五常大米、郫縣豆瓣、章丘大蔥等地理標志產品,給當地農民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市場上的“傍名牌”行為屢禁不止。這種現象使消費者優劣難辨,很難放心,需要制定新的監管規則加以管護。

    “調和米”問題日益突顯

    和許多優質農產品一樣,五常大米深受假冒偽劣侵害之苦,“調和米”的出現更加大了品牌保護難度。2014年底,五常市質監局的調查結果顯示,當地的“調和米”主要由傳統“稻花香”、地產其他水稻、外地水稻,按不同比例混合而成。這種以五常水稻所占比例核定價格的“調和米”,幾乎都以“五常大米”的名義銷售,卻鮮有標注產地、品種及調和比例等說明。

    據五常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趙春雷介紹,所謂“調和米”并非簡單地把幾種米攪拌在一起,而是將不同產地或品種的稻子混合輾磨成米。只有選粒型、品質相似的稻子摻在一起,才能磨出形狀、光澤度差不多的米。

    由于五常大米享有“中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殊榮,市場價格相對較高。一些稻農反映,以五常水稻為主要成分的“調和米”,只有在五常加工才能體現成本和產地優勢,而域外加工的“調和米”基本不含五常水稻,多數可以認定為假冒行為。因此,五常市水稻市場呈現單向流動狀態:外地水稻源源不斷流入,五常市的水稻則很少流出。

    據有關部門初步統計,五常市大米企業產能約為400萬噸,即使全年滿負荷生產,連“調和米”在內產量也不會超過這個數。由此可見,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五常大米”是在全國各地被假冒出來的,這些大米中根本不含五常水稻,更不用說優質的“稻花香”了。假冒五常大米的侵權行為,也已遠非五常一地,正在多個省區發生。

    “地理標志”執法難度大

    近年來,“五常大米”分獲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認證。據介紹,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主要用于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標志著該產品的特定信譽和質量,經審核批準后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地理標志產品具有一定的經濟和文化價值,受我國商標法和世貿組織TRIPS協定等法規所保護。

    不過,多種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護身符”,卻并未擋住各地假冒偽劣產品對“五常大米”的侵害。據了解,類似這種只為農產品戴“高帽”、缺乏有效保護機制的現象,在地理標志類農產品中比較普遍。依據我國法律權責一致性原則,除商標權利人有品牌保護義務外,有關政府部門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黑龍江省工商局商標處副處長范麗坦承,對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濫用的執法,往往既需要權利人或消費者的舉證配合,又需要質量監督等部門的鑒定結論,因此無論在本地還是域外,各地工商部門執法都面臨很大難度,搞不好還有可能被對方告上法庭。

    事實上,國家有關部門曾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

    2005年,質檢總局曾出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

    2007年,農業部出臺《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明示“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但業內人士稱,由于這個辦法一直未能真正落實。

    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認證監督管理處負責人曾繼龍證實,在五常大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上,商標權利人、消費者的舉報或投訴很少,地方政府基于經濟發展環境考慮,對涉企的執法檢查要求很嚴,主動執法檢查并不多。

    有業內人士認為,保護地理標志產品應該從產地做起。無論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還是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識,保護的都是相應地理位置上的產品。如果產品不是來自相應的地理位置,就不應該受到保護。嚴格來說,調和“五常米”已經不能算地理標志產品了。

    規范市場呼喚強化監管

    針對五常大米何以為盛名所累的報道,引起黑龍江省委、省政府領導的重視,要求相關部門研究品牌保護和發展對策。

    趙春雷說,按國家相關質量標準,五常市加工各種“調和米”并不違反規定,但消費者的知情權卻未得到保障。建議修改細化相關產品質量法規,明確標示“調和米”中所含水稻的產地、品種等成分,讓消費者明明白白選擇。

    黑龍江省食藥監督局安全總監劉小妹表示,將有針對性地加大對五常大米的監管力度,建議五常市建立官方“五常大米全程質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臺”,將五常大米從選種、種植到生產加工、市場銷售的數據在平臺上集中,形成完整的可溯源信息鏈。加大對假冒偽劣五常大米的打擊力度,盡早研究出臺針對特定產地大米的科技鑒別方法。

    黑龍江省工商部門還就五常大米的下一步品牌保護工作提出建議:明確市場主體,加強部門執法聯動與省外執法合作,提高防偽技術含量,加強信用監管等。(劉荒 程子龍 高敬 王宇)

    來源: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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