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很多地方都出現企業占據大量廠房、土地,卻沒有任何實際生產經營行為的情況。這些有名無實的“僵尸企業”占用各類資源卻不產生效益,企業形式上存在,但幾乎沒有任何生命力。由于地方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看重和名目繁多的產業扶持政策存在,使得當前大量“僵尸企業”僵而不死。對此,相關部門和專家認為應運用市場思維和法治方式完善對涉困企業進行差異化處置,有效解決經濟轉型期“僵尸企業”擠占要素資源、扭曲市場信號的問題。
無效企業實為“僵尸”
目前各界對“僵尸企業”還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僵尸企業”是指那些雖無望恢復生氣,但由于獲得放貸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閉的負債企業。其最突出的特點是企業形式還存在,但不能產生經濟效益,名存實亡。近年來,隨著經濟增速進入調整期,多地出現陷入困境、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民營經濟發達的長三角、珠三角地區情況較突出。
浙江省有關部門在前兩年對“僵尸企業”專門進行了摸底排查,發現三類有名無實的“僵尸企業”:一是企業利潤不夠支付企業借貸資金利息的企業,主要標志是企業虧損、資產負債率高;二是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半年以上,主要標志是半年以上未交增值稅;三是企業生產活動基本處于停頓狀態,主要標志是企業申請暫停用電容量。
2014年浙江省金華市對全市企業情況進行摸底,發現近三年無所得稅入庫企業有1542家,占地2.57萬畝;2013年,金華畝均稅收1萬元以下的制造業企業有2002家,其中還包括零稅收的550家企業。這些“僵尸企業”占據著大量的資源,亟待升級轉型,金華市明確要向僵尸企業“開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認為,“僵尸企業”的存在,閑置了要素資源,扭曲了市場信號,增加了社會管理成本,妨礙了公平競爭市場體系的建設,其危害性不容忽視。2014年1至11月,浙江全省法院通過司法處置化解銀行不良資產785.26億元,盤活企業存量資產186.58億元,釋放土地資源1.18萬畝,廠房等房屋面積數639.6萬平方米。
“僵尸企業”大量出現有多方面原因。一些原有的所謂傳統優勢行業長期在“低小散”徘徊,升級遇到“天花板”,導致“僵尸企業”所占比重較高。與此同時,市場需求、企業決策、相關政策、發展環境等也是“僵尸企業”產生的重要原因。如市場競爭和需求變化,企業調整升級跟不上市場變化陷入僵局,企業決策不夠科學、投資失誤,導致資不抵債。此外,當前世界經濟復蘇艱難、國內經濟增速放緩以及銀行信貸系統“互保聯保制度”等也是成因。
處置面臨多方困難
“僵尸企業”不但制約產業發展升級、不利于區域經濟穩定增長,而且可能影響區域社會穩定。當前各地在處置“僵尸企業”上存在多方困難,導致許多名存實亡的企業僵而不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曾公開表示,當中央提出化解產能過剩時,因為地方政府有土地財政、手里有一部分錢,所以拿著錢去支持進行改造、維持、疏解,通過銀行貸款的斬息等等,培植了不少該死沒死的“僵尸企業”。
2014年底,經濟學家吳敬璉指出,對那些永遠也無法復蘇的“僵尸企業”,用輸血的辦法來維持,徒然耗費國家資金,不會帶來什么好的結果。一些高負債率,或者是資不抵債的企業應該重整,不能讓它繼續運行下去。但現實情況是,地方政府出于種種考慮,在處置“僵尸企業”上似乎并不積極。
從法院司法實踐看,當前企業破產處置有“三難”。
破產啟動難。倒閉的企業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依靠破產制度自我保護,實現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更重要的是不少地方領導的觀念比較落后,認為本地的企業破產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損地方形象,還對一些“僵尸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保護措施,限制債權人起訴,不愿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把問題和包袱留給了一茬又一茬的下一任領導。各地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真正進入市場化破產程序的很少。
進入破產的協調難。企業破產涉及職工安置、土地廠房設備的處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協調的事情較多,一些地方政府盡管成立了臨時性的領導小組或工作組,但由于法定職責不明晰,協調事項不到位,影響了政府和司法部門各自職能的發揮。
審理難。現行金融稅收等立法、執法體制,與企業破產法之間存在不協調乃至沖突的問題比較突出。比如,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稅收的債權一般應到破產財產分配的時候給予優先辦理。但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電力部門往往提前采取強制性措施,征收欠繳的稅款和電費,大大降低了破產財產的實際清償率,往往使法院的破產審理和資產的重整重組陷入困境。
應多措并舉處置“僵尸企業”
2014年3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有關專家指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重點通過司法程序盤活存量資產,政府多措并舉處置“僵尸企業”盤活資源,引導經濟轉型升級。
實踐表明,一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在推動轉型升級、治理產能過剩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兼并重組特別是實施破產實現優勝劣汰,并把實施破產保護,視為寬容市場競爭失敗者以推動創新的重要手段。總體來看,我國企業破產法的實施還面臨著不少問題和困難,這和社會公眾包括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和企業經營者,對企業破產法的功能定位認識存在偏差有很大關系,亟待在實踐中予以重視和解決。
與此同時,完善對企業的差異化處置的甄別機制,強化政府屬地責任和司法程序的對接協調。“僵尸企業”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固然和對破產法制度功能認識不到位有關,但實踐中缺乏對“僵尸企業”與可予幫扶的困難企業進行甄別的機制,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成立的風險企業處置領導小組或工作組在制定涉困企業處置方案時,忽視破產法等法律的規定,實行了不公平、不正當的差異化清償,留下了后遺癥,增加了后續司法程序推進的難度。
當前應重點排查涉及產能過剩、盲目多元擴張、負債率高或民間借貸依存度高、戶籍和資金移居國境外的企業,全面摸底本地欠薪、欠稅、欠息、欠費“四欠”企業風險狀況,形成困難企業分類名單。對確無幫扶價值的企業,要及時下決心通過破產清算等法律手段進行處置,盤活土地、設施等存量資產。要重視發揮債權人的作用,通過市場手段,合理評估企業是否存在幫扶價值。
總的來說,“僵尸企業”情況千差萬別,要針對不同的“僵尸企業”梳理出各自的主要問題,抓住重點、分類化解,不搞“一刀切”,特別是不能搞簡單的協調、扶持、捂蓋子。應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的原則進行分類處置,并將處置“僵尸企業”與引導地方產業升級結合起來,防止風險遞延,以優勝劣汰引導經濟健康發展。(半月談記者 王政 裘立華)
轉自:半月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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