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物育種被發達國家壟斷 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刻不容緩


    作者:吳學安    時間:2015-01-30





    在新一輪科技革命中,國際科技競爭集中體現在發展速度上,生物育種也是如此。我國于2011年至2013年連續3年出臺3個文件關注種業安全,應對當前種業發展面臨的危機,充分顯示了國家對種業安全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升。當前,加快實施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推動種業技術創新,確保國家種業安全已刻不容緩。

    近年來,圍繞世界生物資源的爭奪愈演愈烈,發達國家通過知識產權手段在全球實施對種業產業鏈和價值鏈的控制,加速對發展中國家種業市場的占有和利益掠奪,形成生物育種壟斷格局,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種業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一方面,加大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構筑種業安全的防護網和屏障,是目前發達國家維護其種業安全的重要手段,如美國、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就對生物新品種實行專門法與專利法的“雙軌制”疊加保護;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憑借其生物技術優勢,力圖通過加強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圈占并壟斷國際生物資源,從控制農業終端農產品向控制農業的源頭種子轉變,爭相構建本國在國際生物技術競爭中的核心優勢,為贏得國際競爭夯實基礎。

    我國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起步較晚,知識產權對種業自主創新的激勵不足,現有的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還處于對新品種的粗糙保護階段,尚未建立從種質資源到新品種推廣全方位的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現實中還存在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因此,中國應當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完善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一方面,在立法模式選擇上不必過于保守,應在積極與保守的模式選擇中進行理性權衡和把握,選擇相對折中的立法模式,積極主動地頒布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提高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立法的效力等級,適當擴大保護范圍,豐富品種權內容,增強一些內部規章的可操作性,健全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保護的配套制度,提高法律法規對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最終構建一個相對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轉基因生物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眾所周知,轉基因生物育種已作為16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之一付諸實施,并列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場國際利益與主權的戰爭,必須將其上升到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切實把國內知識產權規則與國際貿易規則有機結合起來,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實行高端要素集成戰略,不斷提升種業自主知識產權水平,強化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確保國家種業安全。一方面,當前,中國生物育種的弱勢與危機即在于技術創新不足,自主知識產權少,缺乏種業國際競爭的核心競爭力。因而,運用知識產權激勵種業自主創新成為當務之急。

    另一方面,生物育種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必須遵循市場機制和規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激勵種業自主創新,要加速政府與市場的有機對接,形成生物育種知識產權保護的動力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原動力,優化生物技術和資源的配置,激發企業內生活力。(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市司法局)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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