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共九章73條,對制度標準、產品服務、環境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進行明確,是我國首部綠色金融法律法規。
條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綠色金融發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健全綠色金融工作領導決策機制以及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執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能夠有效支撐綠色金融發展目標。同時,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并建立健全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的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
截至2020年末,深圳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貸款余額近3500億元,同比增長16.8%,占各項貸款余額5.1%。深圳經濟特區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委員會的調研發現,樣本中過半數金融機構已開展公開環境信息披露。 (記者 向家瑩)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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