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日消息,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我國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以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同時,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
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高立 韓潔)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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