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貿區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意見頒布


    作者:高翔    時間:2014-05-05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今日下午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自貿區仲裁規則》已經于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是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單位。


      《意見》指出,要建立立、審、執專項聯動機制,暢通業務對接渠道,確保相關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審理與執行。建立專項立案受理機制,立案大廳設置專門受理涉《自貿區仲裁規則》案件的窗口標識,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立案申請受理與審查。設立司法審查專項合議庭,由庭長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對涉《自貿區仲裁規則》案件實行專項審理。設立專項執行實施組與裁決組,對涉《自貿區仲裁規則》案件實行專項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庭適用小額爭議程序作出的裁決提出立案申請的,應當當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額,當日立案。

      當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請的,應當立即受理。情況緊急、符合法律規定的保全條件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移交執行。對提出仲裁保全申請的當事人,可以責令其提供擔保。提供現金擔保的,現金金額一般不少于保全金額的30%;保全金額大于人民幣5000萬的,現金金額可酌情減少,但不得少于保全金額的10%。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其系社會公眾普遍知曉的大型企業或有足夠資產的金融機構的,一般予以準許。當事人系社會公眾普遍知曉的大型企業或者有足夠資產的金融機構的,可以準許以信用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高翔)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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