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報告發布


    作者:姜隅瓊    時間:2014-03-11





      日本福島核事故三周年之際,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在京發布《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報告,呼吁中國改革現有核安全監管體制,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安全文化,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改革建議。

      資料顯示,中國核電項目于2012年10月25日開始重新審批,陽江核電站4號機組、福清核電站4號機組、田灣核電站3號、4號機組和石島灣高溫氣冷堆核電站等沿海核電項目陸續啟動建設。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投入商業運營的核電機組有17臺,總裝機容量為1483萬千瓦,占全國發電裝機總量的1.19%,距《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提出的2015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要達到4000萬千瓦差距很大。目前中國在建核電機組共有31臺,為世界第一。

      為了保障中國核安全,該報告建議,應加強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應建立獨立于其他部委之外,直屬國務院的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應理順政府核安全的管理職能和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應盡快制定原子能法與核安全法,賦予核安全監管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還應在核安全法中建立核安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與核損害賠償機制;應同步加強核安全監管機構和運營商的核安全文化建設,并定期組織審查、評估和進行改進;為保證應急預案的可實施性,核安全監管機構應參與每一層核應急預案的制定,并對核應急提供技術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核領域法律制定或有進展。中國核能行業協會高級工程師蘭自勇介紹,由國家核安全局牽頭的《核安全法》制定2013年重新啟動,重點關注核事故賠償機制。截至去年12月已育兩份草案上報人大相關部門,并列入十二屆人大二類立法項目,這比此前2012年工信部國防科工局牽頭制定的《原子能法》屬于三類立法項目級別更高。草案在反復征求意見并做進一步修訂后有望出臺。(姜隅瓊)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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