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國家發改委近日在其官網公布了經國務院審改辦審核認定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25項。其中包括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模審批、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等項目。
其中保留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的有三大依據:一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第六十四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二是《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三是《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債券改由國家計委審批的請示〉銀發〔1999〕364號》國辦“辦2884號”,企業債券的有關工作先由國家計委負責。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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