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子銀行全面監管文件出臺


    時間:2014-01-07





      多個渠道消息表明,針對影子銀行業務最全面的一份監管文件107號文上月已經下發。該文件除了明確各類影子銀行的歸口監管部門以及要求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外,還對各類影子銀行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影子銀行的監管風暴來臨。多個渠道消息表明,針對影子銀行業務最全面的一份監管文件107號文上月已經下發。該文件除了明確各類影子銀行的歸口監管部門以及要求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外,還對各類影子銀行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文件還要求歸口監管部門按照“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督促相關機構建立內部控制、風險處置制度和風險隔離機制。

      明確影子銀行業務監管

      上述文件在肯定影子銀行作為“傳統銀行體系有益的補充”、“風險總體可控”之余,將影子銀行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為代表的不持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第二類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第三類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開展的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文件要求監管機構之間加強協調,按照疏堵結合、趨利避害的原則,既發揮影子銀行積極作用,同時將影子銀行的負面影響和風險降到最低。

      “這份文件的本意不是要限制影子銀行發展,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展。”長城證券銀行業分析師黃飆稱。

      這份被稱為針對影子銀行業務的一份最全面監管文件,涉及的機構包括銀行、信托、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第三方支付等。甚至囊括了尚未納入監管范圍的網絡金融活動、第三方理財業務和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等,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已明確監管部門的各類機構,則分別由各自的監管機構加強對相關機構理財業務的監管,比如銀行業機構的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等,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支付業務則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協調。

      至于已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的機構,比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則實行統一規則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

      按風險適應性加強監管

      事實上,去年6月錢荒以來,監管機構通過減少投放流動性等手段,致力于督促機構去杠桿,約束影子銀行快速擴張。但影子銀行的融資主體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對融資利率的上升并不敏感。

      “地方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通過影子銀行融資迅速放大杠桿,一方面容易增加資產價格泡沫化、產業空心化的風險,另一方面對實體企業融資產生了擠出效應。”民生證券金融行業研究員李少君稱。

      此前一度傳聞銀監會將出臺9號文整頓銀行同業業務,同業業務被認為是去年發展較快的影子銀行業務之一。但隨著上述監管文件出臺,9號文或者類似9號文的監管文件或將作為銀監會落實上述監管文件的細則出臺。

      107號文對同業合作業務進行了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都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并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107號文主要強調‘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在要求明確影子銀行業務風險承擔主體的基礎上,明確由風險承擔主體的監管部門加強監管,采取的手段包括與凈資本掛鉤、計提資本等。”黃飆稱。比如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

      除此以外,107號文還對銀行、信托、小貸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網絡融資活動等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比如要求銀行規范發展理財業務,建立單獨的理財業務組織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業務監管體系,商業銀行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等。

      信托公司則被禁止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典當行不得融資放大杠桿;融資租賃公司要依托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等。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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