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消息,2014年將繼續推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現代農業園區試點,試點期為2014-2016年。
2014年新立項的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申報立項有關事宜通知全文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推進“四化同步”的總體要求,大力支持大規模高標準農田建設,提高農業特別是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競爭力;大力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升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通過試點,以點帶面,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加快農業現代化發展進程。
二、目標任務
通過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采取政府政策引導、加大扶持力度、強化科技支撐、創新體制機制和發揮市場機制等措施,加大現代農業綜合開發力度,用規模化理念開發農業、低碳化理念改良農業、標準化理念提升農業、產業化理念發展農業、工業化理念裝備農業、市場化理念經營農業,力爭到2016年,園區內建設規模較大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節水高效的高標準農田,形成運作規范、組織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培育帶動能力強、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重點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市場競爭力強的優勢特色產業,建成規模優質高產糧食生產基地、名特優新經濟作物(或林果業)規模種植基地、規模化標準化畜禽(或水產)養殖基地、糧食等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生態觀光、農村居民安置和休閑等各類功能區,在全國打造成一批規模化、生態化、標準化、機械化、科技化、信息化、專業化、集約化、市場化水平高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現代農業園區。
三、選項范圍和條件
2014年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各安排1個新立項的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黑龍江省是否安排現代農業園區試點,由該省根據《財政部關于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涉農資金整合的意見》(財農〔2013〕197號)有關要求,結合本《通知》有關精神,自行研究確定。西藏自治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不開展現代農業園區試點。
2014年新立項的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年度投入規模為: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黑龍江省農墾總局2000萬元;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重慶市、云南省、貴州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500萬元;北京市、上海市、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1000萬元。
2014年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應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選項條件,同時還應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一)園區區域規模(指園區內的國土面積),年度安排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為2000萬元的,園區區域規模為3萬畝;年度安排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為1500萬元的,園區區域規模為2萬畝;年度安排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為1000萬元的,園區區域規模為1-1.5萬畝。
(二)園區內耕地種植糧食作物面積不低于75%。
(三)園區內擬扶持的產業化龍頭企業至少有2個以上。
(四)園區建設地點和具體項目的選擇不應與農業部、財政部確定的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開展農業改革與建設試點的建設地點和具體項目重復。
現代農業園區內農民合作社(含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下同)和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項目的具體條件,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印發2014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國農辦〔2013〕197號)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有關規定。
四、投入政策
(一)財政資金投入比例和用途。支持現代農業園區建設的財政資金中,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或生態綜合治理項目建設部分應不低于30%。主要用于修建田間水利灌排設施、改良土壤和增施有機肥、修建和硬化田間道路、營造農田防護林或生態林等工程設施建設、推廣應用先進適用農業技術,進行新建高標準農田或對已建成項目區進行提升改造,或者新建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或對已建成項目區進行提升改造)。應通過三年建設將園區現有的耕地全部建成為高標準農田。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或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的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規定,其中用于高標準農田田間作業道路的財政資金投入比例,不得超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財政總投入量的30%。財政資金不得用于田間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建設。
投入扶持農民合作社部分不低于20%。既可用于農民合作社組織推廣應用良種、良法等農業先進適用技術和購置更新農業機械及配套機具補助,也可用于農民合作社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和農產品加工設施建設。為防止單個項目規模過小,園區內安排的農民合作社中央財政資金單個項目不低于100萬元。
投入支持產業化龍頭企業部分可根據實際情況按30%至50%比例確定。主要用于產業化龍頭企業在園區內擴大生產經營的種養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固定資產購建、擴大農產品倉儲和流通能力等。如果園區內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較差,也可由龍頭企業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用于支持產業化龍頭企業財政資金中的30%,應由園區內農民合作社或農民持股。為避免投資分散,安排的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央財政資金單個企業不低于250萬元。
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財政資金投入比例作適當調整,但需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準。
(二)地方財政投入、新型經營主體自籌資金比例和資金使用范圍。地方財政投入比例按照現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規定執行。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自籌資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財政補助資金總額,農民合作社不低于50%,具體比例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業大戶或家庭農場的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政策規定執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開展農民合作社持股龍頭企業工作。試點省份要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實施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的部分財政資金由農民合作社或農民持股。通過組建股份合作社或農民持股會參股龍頭企業,采取固定分紅、利潤分紅或股權保底分紅等方式,建立起產業化龍頭企業與農民合作社或農民的利益緊密聯結機制,使財政資金扶持企業產生的收益部分由農民享有。要把允許農民合作社持股作為選擇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必備條件。地方農發機構應幫助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起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持股人享有股權分紅收益。2014年上報現代農業園區試點項目備案材料時,應說明開展農民合作社持股產業化龍頭企業試點的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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