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網站28日消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去年3月29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現作出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再度或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來源: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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