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


    時間:2012-12-26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提請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宋大涵表示,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從補償標準看,“30倍上限”規定過死,不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各地不同情況。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在征地補償工作中存在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補償辦法存在缺陷,標準偏低且規定過死,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不足,一些地方違法違規征地、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宋大涵說。

      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 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初步考慮按照修正案規定的原則和制度,細化并嚴格征地程序,加強對政府征地行為的約束,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批準前和實施過程中的參與權、話語權,堅持“先補償安置,后實施征地”;明確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建立對市縣級政府違法違規征地行政問責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在補償內容方面,草案在現行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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