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微型金融發展迅速 仍存不少軟肋


    時間:2012-11-22





    中國微型金融體系近年來得到快速發展,但仍存在較多薄弱環節。在日前于海口相繼舉行的“中國-拉美微型金融與小額信貸國際研討會”和“第八屆中國銀行業協會微型創業獎”等論壇上,來自國內外專家認為,應逐步完善政策構建微型金融體系,推進中國微型經濟體健康發展。

      微型金融體系發展迅速

      財政部金融司副司長胡學好在會上表示,中國的微型金融是隨著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逐漸發展起來的。20世紀90年代,國有銀行啟動市場化改革后,中國開始進行微型金融的探索和嘗試。2000年以前,主要開展小額信貸業務,2000年以后,發展到儲蓄、匯款和小額保險等區域。

      近年來,以小貸公司、村鎮銀行為代表的新型微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劉克崮表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貸公司5267家。截至2012年9月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58家。

      劉克崮說,目前微型金融分層監管體系有所突破。在中央層面,針對小微企業金融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逐步豐富。在地方層面,目前絕大部分省份已建成省級地方金融辦,對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非持牌地方金融類機構監管權責呈現由省級金融辦向市縣金融辦延伸趨勢,同時金融辦之間的溝通交流機制初步形成。

      “目前,中國微型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胡學好稱,現在供給主體實現多層次、多元化,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提供金融服務;技術創新不斷發展,產品服務逐漸豐富,惠及對象越來越多;政策支持力度逐漸加大;信用建設初見成效,社會征信系統逐步覆蓋農民和小微企業,微型金融的外部發展環境正在改善。

      微型金融“軟肋”仍存

      盡管國內小微金融得到快速發展,但仍存在不少“軟肋”。胡學好認為,“軟肋”主要表現為:總體認識不到位,機構建設不到位,服務創新不到位三個方面。少數金融機構對發展微型金融的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仍然存在“做大不做小”的傾向。而目前基層金融機構的數量仍然難以滿足“三農”和小微企業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并且,金融機構提供的微型金融服務對財務信息和可抵押物的要求較高,未能很好地適應“三農”和小微企業的特點和需求。

      劉克崮認為,當前微型金融發展尚存在以下薄弱環節:一是組織推動力不夠,中央層面缺乏對微型金融和草根經濟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和主管城鄉小微經濟體發展的部門。二是微型金融監管能力不足,地方政府監管機構不夠規范,特別是對民間金融的認識不足,對其存在的問題缺乏有效對策。三是基層金融主體能力弱,小額貸款公司等的資金來源問題突出。四是扶持政策有待加強,一些對小微金融機構的財稅扶持政策未能適用到小額貸款公司等微型金融組織。五是小微金融機構發展所需的公共服務欠缺,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認為,目前小微企業融資環境仍有改進空間。一些小型授信機構游離在征信系統之外,不利于防范金融風險。

      多位小貸公司負責人表示,稅負較重、后續資金不足是當前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其中資金來源問題已成為制約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理事長杜曉山表示,目前尤其是在東部地區一些新型金融機構出現以后,大銀行也開始向低端延伸服務,加上一些民間的借貸行為,個別地區出現了過度競爭甚至惡性競爭。但對于大部分地區而言,目前最大的問題仍是金融服務不足。

      微型金融體系亟待構建完善

      劉克崮認為,應遵循金融機構分大小、金融產品分類型、金融監管分層次,機構發展專業化,配套支持社會化等原則,徹底改善中國金融結構失衡的局面。

      與會專家建議,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批發供資體系。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數家政策性和商業銀行可為小微金融機構提供批發性資金供應服務。對小貸公司外部融資比例實行差異化政策,依據小貸公司的經營規模和績效優良程度,將其注冊資本與融入資金的比例由現在的1:0.5分別提升到1:1、1:2和1:3.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

      巴曙松表示,應適當放寬金融市場準入,鼓勵小貸公司等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以支持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為突破口,推進利率市場化,探索小微金融機構可持續的商業模式,適當放松小貸公司從銀行融資比例的限制。

      參會的多家微型經濟體負責人建議,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將現有對農信社、村鎮銀行等的小微金融財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擴大到小貸公司,使小貸公司等準金融機構逐步享受平等政策待遇。適度放寬小微金融貸款壞賬核銷政策,探索建立政府對小微金融機構壞賬損失的風險承擔機制。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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