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對印尼泰國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復審


    時間:2012-10-30





    中國商務部29日發布公告稱,將自即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

      2010年9月21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對原產于上述兩國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征收反傾銷稅。

      2012年9月25日,廣東肇慶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上述申請人主張終裁后上述生產商向中國出口的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上述生產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地區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

      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來源:中國新聞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