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發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要求,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冊資本的70%。此外,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暫行規定》明確,股權企業的注冊資本未繳足、股權已被設立質權或已被依法凍結,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等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
《暫行規定》特別明確,涉及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資應符合國家證券監管、證券交易、證券登記結算等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對價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或協議轉讓股份,應同時適用《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商務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原則批復函,股權企業可按照規定,憑原則批復函辦理股權企業的備案、審批等變更手續,以及辦理定向發行或協議轉讓手續。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憑該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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