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62號 關于氨綸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決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62號
【發布時間】2012-10-12
2006年10月1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9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韓國TK化學株式會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繼承東國貿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適用的2.86%的反傾銷稅稅率。
2008年9月19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8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達新加坡的英文名稱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繼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適用的12.8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1年10月1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8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12年版稅則號:54024410、54024990和5402692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2年10月13日起,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2年10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3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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