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官方網站公布《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將安全風險較大的冶金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納入實施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范圍。
據悉,現行法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相應規定了礦山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施設設計審查,以及項目竣工時的安全設施驗收制度。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這項重要制度,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法的上述規定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從保證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出發,將安全風險較大的冶金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納入實施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范圍;
二是按照為保證安全預評價的客觀、公正,評價工作應由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實施的要求,參照環境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相關法律制度,結合實際做法,明確規定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是為保證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制度的有效實施,明確規定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項目建設;
四是為加強監督管理,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由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和在竣工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的建設項目外,增加規定: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和項目竣工時的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產、使用。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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