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江蘇檢驗檢疫局通報,該局對進口的兩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機發動機實施了退運處理。這是我國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頒布實施后,首次因環保排放指標不合格對進口發動機退運。
據國家環境保護部2016年第5號公告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進口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裝用不符合《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要求的柴油機農用機械除外.
此次被退運的發動機是由煙臺某建筑工程機械公司向鎮江檢驗檢疫局申報進口的2臺韓國產高空作業車,檢驗檢疫人員在對其實施進口檢驗監管時,發現其搭載的發動機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機,該款柴油發動機的環保排放不符合我國規定的指標要求。為此,江蘇檢驗檢疫局依法對該批高空作業車用發動機實施了拆卸、退運處理。
江蘇檢驗檢疫局檢驗監管部門負責人介紹說,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不僅賦予檢驗檢疫部門對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進口產品實施嚴格把關的職責,也提醒外貿企業一定要切實了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自覺踐行綠色的發展理念,避免帶來經營損失。外貿企業可向當地檢驗檢疫部門咨詢具體法律法規。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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