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價局13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并公布,江蘇出臺全國首個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江蘇省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行為規則》自2016年8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規則中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價格,由藥品經營者根據藥品成本費用、綜合市場供求狀況、同類品種市場價格等因素自主制定。
其中規定,藥品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相同通用名稱下不同劑型、規格、包裝的藥品保持合理比價,且在一定時期內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同時規定,參與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談判的藥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上漲的不得大幅提高價格競標。
規則提到,該省低價藥品實行目錄動態管理,由江蘇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價格及臨床使用等因素評估后調整。低價藥品目錄內藥品,在日均治療費用標準內,由藥品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規則還指出,江蘇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價格上漲較快,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出現社會集中反映價格問題的藥品實行價格備案管理,引導藥品經營者合理定價。
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孔祥平表示,價格主管部門沒有權利干預藥品企業進行市場定價。但是,那些使用量較大的藥品,在藥品價格備案管理的范圍內。對那些價格上漲過快、漲幅過高的藥品,除了實行藥品備案以外,物價部門將把它們納入動態管理備案范疇,對其開展價格評估,給出相應意見,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
據江蘇省物價局醫藥價格處處長吳愛琴表示,物價部門將重點關注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價格欺詐、價格串通、不執行價格公示等行為,并采取相應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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