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部委聯合發文啟動投貸聯動試點


    時間:2016-04-22





      三部委聯合發文啟動投貸聯動試點


      5家創新示范區和10家銀行獲首批試點資格


      試點機構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托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


      4月21日,銀監會、科技部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稱,包括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5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及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和恒豐銀行等10家成為首批試點地區和試點銀行。


      《指導意見》要求,試點機構在境內已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進行投貸聯動。試點機構未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經申請和依法批準后,允許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


      投貸聯動作為一種新業務模式,如何有效防范業務風險成為《指導意見》中十分看重的一部分。《指導意見》建立了“防火墻”,即試點機構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以自有資金向科創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不得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托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功能子公司投資單一科創企業的比例不超過投資功能子公司自有資金的10%;銀行開展科創企業信貸投放時,貸款來源應為表內資金,不得使用理財資金、委托資金、代理資金等非表內資金。


      為了平穩推進投貸聯動業務,《指導意見》原則上提出了試點地區和試點機構的條件,擬通過開展試點積累經驗。


      試點地區主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科技資源豐富,科創企業聚集,創新創業生態系統較為完整;二是地方政府對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大,對科創企業的管理和服務體系比較完備,已提供或承諾提供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等政策支持;三是社會誠信度較高,信用環境較好;四是區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穩健,經營狀況良好。


      試點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監管評級良好;二是風險管控能力較強,投貸之間風險“防火墻”建設健全,能夠嚴格隔離信貸業務和股權投資的風險,并表風險管理能力良好;三是具備專業人才、業務創新能力和服務科創企業的能力;四是具備經董事會審議的投貸聯動戰略規劃、實施方案和專門的管理制度。


      首批試點地區和試點銀行主要包括: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天津濱海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5家試點地區;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恒豐銀行、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銀行、浦發硅谷銀行。


      銀監會、科技部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則上是先選擇試點地區,再選擇能更好地服務示范園區的金融機構。根據第一批試點工作情況,銀監會等部門將總結工作成效,按照程序報批后,適時擴大試點范圍,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科創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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