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防范再保險經營風險,昨日,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5〕44號,以下簡稱《通知》.
再保險關聯交易是保險公司利用關聯企業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險風險的渠道之一。然而,不當利用再保險關聯交易,可能造成保險風險在同一企業集團內過度累積,易發生風險傳遞,降低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
多年來,保監會一直重視對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行政審批,并不斷完善再保險關聯交易監管制度。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和發展模式都發生了深刻變化,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監管理念。保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的要求,從2015年4月1日起,取消了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審批項目。
在放開的同時,保監會強化了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需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
為避免取消行政審批后出現監管真空,保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思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信息披露方式對再保險關聯交易進行持續監測,監管部門可以在必要時對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或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加強再保險非現場監管。
《通知》明確提出再保險關聯交易應遵循合規、誠信、公允的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分險種報送再保險關聯交易的各項業務數據,據此可以監測和分析再保險關聯交易對保險公司經營結果的影響。
同時,考慮到隨著我國中資保險公司的發展,中資保險公司之間、以及個別中資保險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之間也構成了較為緊密的關聯關系,有必要加強對中資再保險關聯交易的監管。為此,《通知》要求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都應披露再保險關聯交易信息。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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