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托業協會首次推行業評級體系
涵蓋資本實力指標、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增值能力指標、社會責任指標
信托業一直空白的官方權威版行業評級體系將被填補。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信托業協會新近下發了《信托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征求各信托公司意見。制定《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強信托行業自律管理,全面評價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情況。
正式發布后,該《指引》將成為官方首次發布的信托行業評級體系。
四大方面12項指標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信托業協會秘書處于去年4月10日正式啟動《指引》起草工作,5月7日下發至業內公司征求意見。
具體而言,《指引》涵蓋資本實力指標、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增值能力指標、社會責任指標,簡稱“短劍”CRIS體系,并將信托公司劃分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級。
其中,資本實力指標30分,包括凈資本10分、凈資本/風險資本15分和凈資本/信托風險項目規模5分;風險管理能力指標30分,包括固有信用風險資產不良率10分、信托項目正常清算率10分和信托財產損失回收率10分;增值能力指標36分,包括凈資產收益率6分、信托業務收入占比6分、營業費用收入比6分、人均信托凈收益6分和信托產品自銷規模占比6分;社會責任指標10分.
另據記者了解,對于《指引》的相關意見,信托公司需于5月14日之前向協會反饋。
評級工作先期試行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先期將采取試行的方式。
對此,信托業協會解釋稱,部分評級指標具有較高的前瞻性和引領性,試行有利于各信托公司調整適應;試行期間可以充分吸收有關配套制度不斷完善的成果例如《信托公司條例》、《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部分指標數據目前尚不齊全、指標確定所使用的參考數據有待完善,以及規范報送各項評級數據的基礎平臺信托業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尚需一定的時間等因素。
北京一家大型信托公司人士表示,“采用試行的方式意味著,《指引》未來還有較大的調整空間,頒布之后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調整。”
上述人士稱,《指引》中,四大類指標中前兩大類均與風險管理有關,實際上僅涵蓋了風險管理、增值能力、社會責任三大領域,創新、資產管理能力、人力資源、公司管理等方面卻不在其中,這種指標體系設計很難與評級初衷相一致,并沒有做到全面。
此外,上述人士還表示,評價指標主要以規模為主導,缺乏成長性指標,這對于部分規模較小,成長性較快的信托公司不公平。“監管指標仍立足歷史成果,缺乏面向未來的評價指標,包括發展潛力、核心競爭力的指標。”他說。
不同于監管評級
實際上,盡管信托公司的行業評級尚屬首次,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卻由來已久。
2010年,銀監會發布《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將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資產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個方面評級要素納入其中。
直至2014年8月,銀監會才啟動對《監管評級指引》的首次調整修改,通過考核打分的方式,細分為六級,并且規定了未來不同的業務范圍,以期強化信托業風控意識。
“去年下半年以來,監管層已經數次針對《監管評級指引》征求意見,但業界爭議較大,至今未能定稿。”有信托公司內部人士透露。
值得一提的是,信托業協會此番明確表示,《指引》是獨立監管評級之外的一項評級。
“《指引》的用途是全面評價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情況,《信托公司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分類經營可能不會與《指引》結果相掛鉤,最終還是參照監管評級。”一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研究人士稱,由于目前并沒有權威的信托公司評價體系存在,諸如曾經的信托公司兌付評價等都有誤導投資者的問題,確實有必要存在一定獨立于監管評級之外的、權威的信托公司競爭力評價體系。
金融監管政策研究會創始人孫海波認為,評級結果若只劃分為A、B、C三級或許過于粗略。從銀監會內部對銀行和信托評級,以及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分類來看,都至少在分級基礎上再細分不同檔次,總共11~18個級別包括細分項,以區分被評級機構差異。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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