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價藥價格放開,政府寄望市場手段增加供給


    作者:楊明    時間:2014-05-23





      近日,隨著國家發改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印發,我國開始逐步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在控制日均使用費用的前提下,放開最高零售限價,鼓勵低價藥品生產供應。根據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清單內容,定價范圍內低價藥品共涉及500多個品種中的1000多個劑型。

      管控導致低價藥生產積極性降低

      目前對政府定價范圍內的藥品是由價格主管部門來制定最高零售限價。對此,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指出,相對于高價藥品而言,低價藥品盈利水平比較薄弱,消化成本上漲能力有限,對成本變動比較敏感。

      近年來,隨著新版GMP改造、質量標準提升和相關生產要素價格的上漲,企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由于招標降價以及零售限價不能靈活調整,企業生產供應低價藥品的意愿下降,醫院缺乏使用積極性,導致一些低價藥品出現短缺、甚至斷供情況,影響了臨床用藥需求。

      該負責人表示,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方式,是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和醫院使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滿足臨床用藥需求。同時這也有利于抑制高價藥品不合理使用,優化臨床用藥結構,降低醫藥費用總體水平。

      企業可根據成本制定購銷價格

      《通知》規定,對低價藥品取消最高零售限價,生產經營者在不超過規定日均費用標準前提下,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具體購銷價格,形成更加靈敏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

      《通知》明確,低價藥品日均費用標準為: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對因成本、價格或用法用量發生變化導致具體品種日均費用發生變動的,要及時進入或退出低價藥品清單。

      《通知》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或幅度較大的,要加強調研,必要時開展專項調查;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向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醫療保險等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此外,《通知》強調,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采購辦法,推進支付方式改革,促進用藥結構優化,減輕患者總體醫藥費用負擔。

      政府將重點監管企業不合理提價行為

      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指出,取消低價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后,政府部門將加強價格行為監管,防范企業濫用定價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針對監管方面的內容,《通知》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藥品生產成本和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密切跟蹤低價藥品市場價格變化,督促企業按照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原則形成價格。二是對低價藥品價格變動頻繁或變動幅度較大的,價格主管部門要開展專項調查,重點監管企業不合理提價行為。三是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鼓勵社會各界對醫藥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本報記者 楊明)

    來源: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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