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屬企業將被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這是該項險種試點推進以來,首次采取強制形式。日前,《國際金融報》記者從中國保監會獲悉,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頻發,以國家環保部公布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10年)數據為例,當年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20次,其中水污染135次、大氣污染157次、海洋污染3次、固體廢物污染35次。污染與破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256.9萬元。
監管部門認為,借助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于借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記者了解到,在強制保險啟動前,我國已在1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
此次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中,涉重金屬企業包括了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而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指導意見》要求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副教授李文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指出:“確實需要對各類污染加強整治,對受害人進行救濟也是必要的。因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強制投保,在理論上是比較合理的。”
不過,他也指出,我國目前除交強險之外,還有很多責任保險是強制的,比如,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旅客承運人責任險;旅行社責任保險是由《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也帶有強制的意思。但環保部和保監會開展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從法律上來講,其實是有缺陷的,因為《保險法》明確規定,只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法律才能強制保險,其他都不能強制。
此前,業內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否應該強制也一直存在爭議,有國外保險專業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便曾指出,強制與否并不重要,關鍵是,中國應有更合適的法律法規去保障,通過法律機制和風險管控的相互配合來實現對污染的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文件中,對于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指導意見》并未要求強制投保,而是用了國家“鼓勵”投保這樣的描述。
“像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這樣的企業,其分支遍布全國,這在某種程度上,使其內部就能形成一個‘大數’,風險能夠達到一定分散,因此,這類企業采用自保或是成立一個基金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進行風險損失補償。只有當碰到一些大的災害時,才有可能造成自身難以進行賠付,這個時候需要保險,實際是一種超額責任保險。”李文中說。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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