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位“十二五”規劃,信托業發展障礙待清除


    作者:魏域濤    時間:2012-10-16





    信托業未被列入金融業“十二五”規劃,令信托業界一時有些愕然。

      最近發布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都作出規定,甚至小額貸款公司、擔保機構和典當行都在列,但信托業始終未被提及。

      中國信托業協會專家理事李憲明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稱,信托業未被列入《規劃》,反映出國家層面未認識到信托業務和信托制度這一工具的價值和作用,或將對信托業發展產生消極影響。信托業發展需要金融業的頂層設計,需清除涉及登記制度、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等相關配套制度障礙。

      并非完全意義的金融機構

      據預測,8月末信托行業資產管理規模將突破6萬億元,規模將超越保險業,居金融行業第二位。

      作為金融行業四大支柱之一,信托業曾出現在“十一五”規劃中:“信托投資公司要辦成提供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服務的專業化理財機構。”當時信托行業的資產管理規模尚不足1萬億元。

      “信托業沒列入《規劃》,說明”十二五“重點關注領域可能不在信托。目前信托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更多是作為中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范建軍告訴本報記者。

      “《規劃》未明確提及信托業,信托更多是一種金融功能,如多種金融機構均涉足資金信托,銀行理財產品、證券業的代客和集合資產管理等,但不少機構否認其信托屬性,原因之一擔心涉及監管權力重新調整。”參與制定《規劃》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巴曙松在微博上表示。

      信托公司的銀信合作業務占比超過三成,還有大量其他通道類業務。據信托行業協會統計數據,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信托公司融資類信托業務占全行業信托資產的比例為49.13%,投資類信托業務占同期全行業信托總規模的比例只有37.80%。

      “目前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能力不高,‘融資工具’角色沒有根本轉變,尚未成為典型的金融機構。而從事融資類業務的機構較多,如一些投資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信托公司業務缺乏獨特性,故被弱化。”普益財富研究員范杰亦表示。

      隨著各個金融機構的業務拓展,信托公司率先涉足的資產管理業務已被全面鋪開,而監管權力如何隨之調整尚未確定。

      信托業是重要資產管理機構

      “《規劃》中沒提信托,但提到了資產管理,說明國家沒認識到信托業是重要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信托制度是資產管理業的基礎性制度。”李憲明表示,或由于現在的信托公司從過去延續下來,在國家監管意識中,信托公司還是按傳統的功能定位——金融百貨公司。這首先會影響到信托業配套制度的建設和相關政策制定。

      這是對狹義信托業——信托公司的影響。范建軍表示,信托未入《規劃》是逐漸實現中的信托行業巨變里的一步,壟斷政策紅利的“今日信托業”退而可以被廣泛運用,作為制度設計的“明日信托”將是大勢所趨。

      “改革開放初期,很多金融機構受到金融管制,很多業務不允許做,就單辟一個信托公司,給很寬的政策范圍。隨著金融開放領域不斷放大,原來金融企業不能做的業務逐漸放開,信托公司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國外信托是混在整個金融行業里面的一種制度設計。”范建軍說。

      除信托公司外,目前多種金融機構實際上均已涉足資金信托,都可被算在廣義信托業之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吳曉靈此前表示,未來金融行業應劃分為創造信用貨幣的銀行業、作為融資中介的證券業、作為相互幫助的保險業和代客管理資產的信托業等四業,而作為銀、證、保三業的交集的財富管理的基本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

      相關配套制度需同步推進

      “中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最主要問題是管制放松。”范建軍說。但對于持有信托牌照,可以橫跨資本、貨幣、實業三大市場進行投資的信托業,最大的問題并不在此。

      此前平安信托發布《2012信托業發展報告》指出,盡管政府核準的信托業務范圍廣泛,但由于配套制度缺失,實際只能開展以融資為主的資金信托業務,業務種類單一。

      李憲明稱,發展了十余年,目前仍靠一部《信托法》治信托的局面需要在“十二五”期間被打破。《信托法》解決不了信托制度實施的問題,登記制度、流通制度、稅收制度都要同步推進,否則信托業的發展必會受到限制。

      “做信托業務不是信托公司專有的,在信托法誕生之日起,就有個‘兄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做本源上的信托業務。現在把范圍放大,讓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參與,但目前只是種設想。”李憲明說,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如何參與,需要金融業的頂層設計。也許涉足信托業務的部分會逐漸從母體獨立出去,成為專營公司。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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