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信息經濟發展提速,建議六方面提升信息生產力


    時間:2012-08-09





    隨著云計算、物聯網的出現,信息化的第三次浪潮撲面而來,使人類社會進入以信息生產力為主要標志的新階段。

      隨著云服務和物聯網應用的拓展,以知識化、協作化、軟件化、服務化、共享化為特征的信息經濟發展愈加明顯。可喜的是,我國并沒有盲目跟隨國外,而是面向國家重大戰略和應用需求,形成以應用為牽引的發展路線,使我國在該領域占領系統創新、協同服務、基礎標準等價值鏈的高端市場成可能。

      人類社會正處于工業生產力向信息生產力轉型過程之中,競爭的焦點已經從硬件轉向軟件,從單機技術轉向網絡集成,從加工生產轉向應用服務。我國擁有雄厚的智力資源和優秀的軟件后備大軍,同時我國長期積淀了更適合信息共享、協作共贏的社會文化。

      信息服務業已經成為現代服務業的主要成分。可有學者認為,我國尚處在工業經濟初期階段,現在就把發展高端服務業提上日程,會“唱衰制造業”;更有學者認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個信息化的社會階段。持以上觀點者在認識上陷入三大誤區:一是延續傳統工業化、城市化思維模式,資源、能源難以支撐,生存環境將嚴重惡化。二是他們疏忽了“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于生產什么,而在于怎樣生產,用什么勞動資料生產”。三是人類需求也不會無止境地占有物質財富,通過交流、交易、交往實現自我價值就會成為更高級人類需求,產品經濟一定要讓位服務經濟,經濟人一定被社會人代替。

      我們必須樹立一個新的重要概念:工業時代是制造業推動服務業時代,而信息時代是服務業拉動制造業的時代。歷史一再證明,產業結構從重到輕,產品結構由粗向細,勞動結構從體力向智力發展的趨勢不可逆轉;專業化運輸服務比企業自辦運輸體系具有更高的運輸效率;信息集成和軟件的外包模式比各單位自辦信息體系和軟件車間更代表產業優化方向。

      我國在模擬信息化階段嚴重落后,通信曾經與交通、能源并列成為影響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三大瓶頸。第二階段奮起直追,無論是通信服務業還不是通信裝備制造業,都進入了國際先進行列。但問題是,在寬帶信息化發展階段,我國3G決策拖延了8年,三網融合政策拖延了12年,寬帶中國國家政策至今沒有出臺,使得我國信息化再次處于落后狀態。

      為解決信息孤島問題,應當從技術、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入手。信息網絡代表著新型社會生產力,它必然要求有新的生產關系與其相適應。未來信息社會應當是多方合作共贏的社會,而信息數據的共享是其中重要部分,必須樹立信息共建共享觀念,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網絡資源共建共享,這樣才符合信息社會新產業鏈分工趨勢。

      “十二五”期間,現代服務業已經被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重點。在這樣一個重要歷史階段,信息通信服務業至少應該像綜合運輸、能源部門一樣,有一個獨立的管制或者管理機構。

      隨著信息生產力的滲透,信息服務專業化已經成為發展潮流。在我國培育生產型信息服務業有三條途徑,一是在原來企業和行業信息化基礎上,遴選成功的大企業內部或者行業信息系統,通過轉制、轉型成為第三方生產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第二條途徑是信息設備制造商主動承擔企業信息服務環節,走制造業向生產型信息服務業轉型道路;第三條途徑是現有IT系統集成商、電信運營商與生產企業合作,承包生產企業的信息服務環節,最后與原企業脫鉤。

      鑒于基礎網絡服務的基礎性、公共性、社會性,應該將電信等基礎信息服務企業定位為準公共物品和公共企業范疇。通過法律規制,使它以超低、簡單、透明價格進行微利經營,同時要保有3-4家基礎運營商開展異質化有效競爭,均享受國家公共政策和稅收、公共資源和站址、小區接入方面的相應優惠。隨著信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各行業信息應用平臺也將具備準公共品性,也應該參照以上方案,逐步納入公共企業范疇。

      光纖寬帶網絡才是信息社會最重要的基礎設施,是核心之網,移動通信從3G到LTE也在向寬帶方向發展。各國政府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制定國家級寬帶信息通信網絡發展計劃,但我國僅有行業寬帶發展戰略,不足以支撐國家信息化發展,必須出臺國家級寬帶信息化戰略。

      我國網絡融合主要障礙在于高層體制設計缺位,當務之急是淡化行業和部門利益,超越以信息通道和媒體為核心的融合階段,以信息生產力階段的泛網融合思維方式,站在“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的大背景下,建立“國家綜合信息通信管理機構”。考慮到目前我國新聞內容的特殊地位,廣播電視、網絡媒體內容可以暫時納入大文化宣傳部門監管,而所有的信息網絡設施、臺、站,以及非新聞媒體信息內容都應該由這個“國家綜合信息通信管理機構”監管。

      惟有在國家綜合信息通信管理機構的科學規制之下,才有可能落實信息普遍服務政策,國家寬帶信息化政策,為信息生產力護航。

      以往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的電信法草案,越來越糾結于行業和部門之間的利益,以至于多次起草多次流產、擱淺。建議打破常規,直接由人大常委組織起草班子,重新起草《信息通信法》,將重點調節轉移到信息資源共享和信息普遍服務機制上來。如果說以前為了建立競爭機制,對共享服務能力有所忽視,那么云服務時代建議設立信息普遍服務基金,完善國家級信息普遍服務體制和機制。

      網絡信息安全需三個層面治理機制:一是技術層面,二是法律層面,三是道德層面。但過分依靠技術手段和行政手段,肯定會走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死胡同,而最好的辦法是把技術、法律、道德結合起來,形成新的平臺化治理模式。利用各類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通過實名制、誠信記錄、網絡監督形成一種非正式約束的“軟法律”。平臺企業對網絡信息安全治理具有內在動力,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與執法部門合理分工,共同擔負起確保網絡安全的社會責任。

    來源:通信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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