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采取適當的出口退稅政策是一種國際慣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作為世界第一稀土生產和出口大國,進入21世紀后對稀土出口進行戰略性調整,從鼓勵稀土出口到逐步下調稅率直至取消出口退稅,再到最后不斷加征稀土出口關稅,運用關稅杠桿提高稀土產品的出口門檻,以遏制國內稀土資源亂采濫挖和畸形出口,對優化我國稀土產業結構,促進稀土產業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起到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我國稀土出口關稅政策的三個階段
鼓勵稀土產品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85年~2003年)。1985年,國務院批準了《關于進出口產品稅或增值稅的報告》,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進口產品征稅、對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辦法,這是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第一個帶有基本法性質的文件。在出口導向型戰略的指導下,我國早期實行出口退稅主要是為了增加產品的出口,通過出口帶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這是一種外延型、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從1985年我國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的近20年時間里,我國稀土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出口貿易迅速發展,我國稀土產品出口外銷取得了高速發展。“七五”以后,我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出口和創匯額除1990年外呈大幅度增長勢頭。1986年出口量為5187噸,創匯4324萬美元;1987年出口量為6500噸,創匯6157萬美元;1988年出口量為8320噸,創匯突破1億美元;1989年出口量增至9154噸,創匯近1.2億美元,我國稀土產品順利占領國外市場,其中出口退稅鼓勵制度功不可沒。
但由于我國出口退稅的政策設計沒有考慮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與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環境代價,一些地方政府本著創匯至上的理念,千方百計地促進稀土出口。為了爭奪稀土出口市場,很多稀土企業以低價競銷為手段,導致稀土出口產品附加值低,出口市場結構單一;稀土礦的開采、稀土的分離冶煉產能擴張造成了稀土市場的低迷。當時稀土行業生產結構不合理,實際生產量遠超過國內外需求,整個稀土行業處于嚴重依賴出口的態勢。值得注意的是,1992年以后,我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出口出現了出口量增加、創匯額下降的負增長。其中,1992年創匯額同比下降24%,1993年創匯額同比又下滑10%,出現了1987年以來的最低點,這是我國稀土在競爭中求發展付出的沉重代價,稀土行業不但沒有獲得戰略資源應有的收益和高額利潤,相反在多年低利潤、高產出的畸形出口中,日漸萎縮的稀土資源儲存量以及亂采濫挖,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等問題,不僅造成了大量環境污染,甚至危及到企業生存和稀土行業的有序發展。
限制稀土原材料出口,退稅率逐年下調直至取消(2003年~2006年)。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經濟迎來一個高速增長期,宏觀經濟形勢的全面好轉,對資源的需求快速增長,由于大量消耗能源、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出口逐年增加,這些產品不但消耗國內資源和能源,而且還會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外貿結構亟待調整,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已成為我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2003年起,我國的外貿戰略有了新的變化:一方面,根據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對高能耗、高污染和資源性(即“兩高一資”)產品(包括稀土冶煉分離產品),降低直至取消或出口退稅率,另一方面,對國家鼓勵發展并予以重點扶持的產品,如高科技產品(集成電路、移動通信設備、計算機等)則提高了出口退稅率。
我國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產國,同時也是最大的出口國,但長期以來并未擁有稀土的定價權。為爭奪市場,國內生產企業相互壓價、無序競爭,國外稀土礦山因我國廉價稀土的充足供應而關閉,并乘機在低價位進行囤積,稀土行業的混亂和戰略資源的廉價流失引起我國政府的警覺和高度重視,2003年10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取消了稀土金屬礦的出口退稅,同時將稀土金屬、釔、鈧及其混合物的無機或有機化合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稀土金屬及稀土氧化物退稅由17%和15%降為13%;2005年4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根據調整通知,從2005年5月1日起,稀土金屬、稀土氧化物、稀土鹽類等產品的出口退稅被取消。
下調稅率直至取消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一方面對有效避免在有限市場空間里爭奪配額和自相壓價競爭,提高產品出口成本和價格,增加稀土產品附加值,起到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鼓勵和刺激我國稀土企業,通過科技創新,積極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稀土功能材料和高端應用產品,增加高端稀土產品出口,促進稀土產業結構升級。
提高稀土出口門檻,征收稀土出口關稅并逐年增加關稅稅率(2006年~至今)。為保持我國稀土工業可持續發展,抑制稀土產品的低價外流,自2006年以來,我國政府調控稀土出口的政策步伐加快。2006年10月27日,國家下發《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公布從2006年11月1日起,我國開始對稀土金屬礦、稀土氧化物征收10%出口關稅。
2006年以后,國家逐漸對各種稀土產品開始征收出口關稅,并對出口關稅稅率先后進行多次調整,力圖改變我國稀土質高價廉的局面,進一步促進稀土產業的健康有續發展。為進一步規范我國稀土出口現狀,我國于2011年起提高個別稀土產品的出口關稅。2010年12月2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下發了《關于2011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金屬釹的出口稅率由15%提高到25%;首次對金屬鑭、金屬鈰、氯化鑭及按重量計含稀土元素10%以上的鐵合金開始征收25%的出口關稅;對氟化鋱、氟化鏑、氟化鑭、其他氟化稀土等產品征收15%的出口關稅。2011年12月9日,國家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布了《2012年出口關稅實施方案》,規定自2012年1月1日,我國將對鐠、釔金屬以及氧化鐠新征收25%的出口關稅;對釹、鐠、釔的氟化物、氯化物、碳酸鹽類新征收15%的出口關稅;對鑭、鐠、釹、鏑、鋱、釔的其他化合物新征收25%的出口關稅;對釹鐵硼速凝永磁片新征收20%的出口關稅。
促進稀土出口結構不斷優化
近年來,我國通過關稅調節、開采總量控制和進出口配額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稀土產品出口門檻,來爭取國際稀土價格的控制權,有效地抑制了原料型稀土產品出口的過快增長,使出口實現量減價增態勢。但在2008年~2009年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全球經濟發展放緩,稀土行業生產及貿易也受到很大影響,出口量以及出口金額都呈下降趨勢。為此,我國通過對稀土出口貿易結構不斷改善,由最初的以初級產品為主,不斷向高純、高附加值產品發展。2000年,我國出口稀土產品結構中,氧化稀土占出口總量的31.1%,稀土鹽類占出口總量的38.8%;出口稀土金屬及合金占出口總量的20.9%;稀土磁體出口僅占9.2%。而到2010年,在我國出口稀土產品結構,氧化稀土占出口總量提高到43.4%;出口稀土鹽類占出口總量下降為12.7%;出口稀土金屬及合金占出口總量下降到15.6%;稀土磁體出口占出口總量提高為28.8%,可以看到稀土出口關稅調控作用明顯,我國稀土出口產品結構趨于優化,初級產品的出口比例大幅度下降,而高附加值產品出口比例和創匯金額逐步上升。
《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在大力強調保護環境和戰略性資源的同時,強調將繼續按照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有關政策,嚴格控制稀土開采和生產總量以及稀土金屬、氧化物、鹽類和稀土鐵合金等初級產品出口。因此,未來出口政策的調整重點將是優化出口稀土產品結構,加大對稀土產品結構升級的政策引導力度。
來源:中國冶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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