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汽車召回制度同美日差距巨大亟待升級


    時間:2010-12-10





      今年前10個月,國內汽車共召回77次,超過去年全年的57次。雖然國內汽車召回呈現激增,但與國外仍有很大差距。國內汽車在技術和質量等方面和美國存在很大差距,但美國召回的次數是中國的近10倍。

      中投顧問高級研究員黎雪榮指出,汽車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國出現,經過40多年的發展,汽車召回制度大致經歷了萌芽期、發展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目前美國汽車召回制度已經較為成熟,而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還很不完善和健全,還處在美國汽車召回制度的萌芽時期。

      黎雪榮指出,中國的汽車召回制度同美國、日本等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汽車召回制度的實施時間來看,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分別開始于1966年、1969年、1979年和1984年,而中國開始于2004年;第二,從立法層次上來看,美、日、英、法、德都是國家制定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而我國還屬于國家規章制度,權威性和約束力不夠;第三,從懲罰力度上看,發達國家的懲罰力度十分嚴格,如美國最高可處罰1500萬美元,負責人最高可處以15年監禁,而中國一般處罰3萬元以下。

      中投顧問最新發布的《2010-2015年中國汽車行業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顯示,在汽車召回方面,美國依據的法律主要有《美國法典》、《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各州《檸檬法》、《產品責任法》以及相關法律;日本有《機動車型式制定規則》、《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標準》以及相關法律;中國則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及其他消費產品相關法律。

      黎雪榮進一步指出,雖然我國汽車工業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實施汽車召回制度的時間較晚。但是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來完善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更好地規范我國缺陷汽車的處理和監督,保護我國消費者和企業的利益。首先要提高汽車召回制度的立法層次,加大懲罰力度;其次還要提高汽車缺陷鑒定能力,優化鑒定程序。

    來源:中投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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