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鋼鐵產品在國外被“雙反”已不是什么新聞了,并且產品出口過程中的貿易摩擦很有可能成為我國鋼鐵行業對外貿易的常態。進入今年6月份以來,美國先后對我國輸美鉆管作出反補貼初裁和對鋼絞線作出肯定性損害終裁,加拿大啟動了對原產于或出口自我國的碳素鋼管配件反傾銷期中復審,阿根廷決定延長對原產于我國的鋼管反傾銷調查期。海關總署公布的最新數據則顯示,今年前5個月,我國共出口鋼材1796萬噸,同比增長了127.3%。
一方面是我國鋼材產品在國外不斷地遭遇“雙反”,另一方面卻是鋼材產品出口量的大幅增加,這背后還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事實———鋼材出口金額的增長趕不上出口量的增長,出口均價遠低于進口均價。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5個月,我國鋼材出口的均價約為777美元/噸,進口均價約為1165美元/噸,而前5個月出口額將近139.67億元帶來的同比增長58%遠低于出口量的同比增長127.3%。
當前我國鋼鐵對外貿易所表現出來的這些特征反映出我國鋼鐵產業結構中所存在的矛盾和亟須調整的地方。目前,我國的對外貿易方式面臨著潛在的激烈競爭和其他國家保護性貿易政策帶來的風險,這也對我國鋼鐵行業的結構調整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保羅·克魯格曼認為,貿易的發生是來源于規模經濟或在激烈的技術競爭中暫時取得領先地位而形成的沒有規律的或暫時的優勢。一般認為,一國對外貿易可分為產業內貿易和產業間貿易兩部分。一種是國家進口和出口的產品屬于不同的產業部門,比如出口初級產品,進口制成品,這種國際貿易稱為產業間貿易;另外一種被稱為產業內貿易,也就是一國同時出口和進口同類型的制成品。從產品差異的角度看,產業內貿易可以劃分為同質產品的產業內貿易和異質產品的產業內貿易,后者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水平型產業內貿易和垂直型產業內貿易。之所以這樣區分,是因為產品的差異包括水平差異和垂直差異,水平差異是指產品具有不同的特性或屬性,即消費者所能感知的產品在規格、款式、顏色等方面的差別,這類產品在價格上是接近的;垂直差異則是指產品具有不同的物理特征和質量,通常表現為產品的價格差異,即高質量產品具有高價格、低質量產品具有低價格。
基于以上基本理論,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鋼鐵貿易主要以垂直型產業內貿易為主。在這種貿易中,發達國家向我國出口的往往是技術相對密集、附加值較高的鋼鐵產品,而我國向發達國家出口的往往是勞動相對密集、附加值較低的鋼鐵產品。從短期來看,垂直型產業內貿易對我國的鋼鐵出口在量上具有促進作用;但從長期來看,我國總是接受前一輪被發達國家淘汰的技術,在技術發展上始終處于劣勢地位,對鋼鐵產業結構升級的促進作用不大。這種產業內貿易的擴大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競爭力的增強。
在國際分工形式上,世界各國外貿的發展普遍遵循著由產業間貿易—垂直型產業內貿易—水平型產業內貿易的發展規律。發展中國家要真正有效地參與到國際經濟循環中,推動本國經濟發展,必然要加入到產業內貿易的大潮中。產業內貿易水平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發展中國家工業化水平和經濟增長的標志,是衡量一國外貿競爭力的標志。此外,因為異質產品尤其是水平異質產品之間交叉彈性大,替代性強,所以不同國家的異質產品生產廠家之間競爭激烈,各國紛紛利用各種貿易措施來保護國內市場。現實中的產業內貿易政策就是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一種均衡。
以美國為例,紡織、鋼鐵和汽車產業是美國制造業中受到保護最多的部分,而且全都經歷了衰退或停滯的階段。美國在鋼鐵產業方面的貿易政策一直以限定進口市場份額為目標。自1969年開始,美國就通過自愿出口限制,對自日本和歐洲進口的鋼材加以限制;到1978年,美國實施了“啟動價格機制(TPM)”,如果鋼材的進口價格低于以日本生產成本為準估算的“公平”參考價格,啟動價格機制將進行快速的反傾銷調查;到1982年,美國開始對自歐洲國家進口的鋼材啟動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并在隨后中止了對歐盟國家的自愿出口限制;到1984年,美國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一步擴大到非歐盟國家,并對所有主要的進口國實施自愿出口限制;到1992年,在自愿出口限制到期后,美國對主要進口國實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到1998年,美國開始對日本和其他亞洲國家實施“雙反”措施;到2002年,美國對鋼鐵產品進口啟動了“201條款”,對進口的主要鋼鐵產品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5%~30%不等的關稅。而接下來的故事,就是美國開始對各主要鋼材進口國頻繁地進行“雙反”調查了,中國就是其中的主要受害方之一。
在這期間,日本早期也是美國鋼鐵貿易保護政策的受害者,但其后來根據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改變了策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進入上世紀70年代中期,日本的出口產品已經在國際市場立穩腳跟,出口規模大為擴大,外匯盈余直線上升。這樣不可避免地與美歐等其他西方發達國家產生了矛盾,貿易摩擦日益激化,美歐國家強烈要求日本限制出口,并促使日元升值,對日本的出口產品采取排斥主義政策,給日本的出口造成了較大的困難。如在鋼鐵出口方面,日本企業在1978年至1983年間對美國的鋼材出口實際上被限制在每年600萬噸的水平上。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隱晦地擴大出口。一是通過各種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在海外投資設廠,促進企業直接對外投資,就地生產和銷售;二是實現出口市場多元化,擴大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轉移貿易的焦點;三是大力發展知識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因為這些產品屬于高端產品,技術含量高,受知識產權保護,生產者門檻高,不容易廣泛地引起貿易摩擦。這些策略至今仍在影響著日本鋼鐵生產商的行為模式。
由此可以看出,要實現我國鋼鐵貿易的升級,從垂直型產業內貿易轉向水平型產業內貿易,就必須加快我國鋼鐵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首先,應提高我國鋼鐵產業的集中度,實現能在國際市場上具備競爭力的規模效應。顯然,加快聯合重組是實現此目標的主要方式。其次,集中度的提高只是為鋼鐵產業結構的調整提供了一個組織結構,但并非充分條件,我國鋼鐵產業應加強技術研發和創新,政府也應出臺更多的政策扶持鋼鐵產業的創新發展。加拿大經濟學家巴巴拉·斯潘塞認為,在國內某產業面臨外國廠商競爭的情況下,如果這個產業研究開發成本是構成該產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研發和技術創新將成為廠商競爭的重要因素。同時,可能領先的產品正處于產品開發或生產研發的早期階段,政府對它給予補貼會給外國廠商進入該產業設置壁壘。最后,在鋼鐵貿易方面,我國鋼鐵生產商應加大“走出去”力度,在海外投資建廠,同時也應努力實現出口市場的多元化。中國鋼鐵行業要繼續堅持“走出去”的戰略,這不但可以實現上游供應鏈的全球配置,適度掌控海外資源,建立更為多樣的資源供應渠道。同時,在海外設廠也有利于降低產品的成本,合理規避貿易保護的壁壘,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有效地參與國際競爭。
來源:中國冶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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