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思召回制度,我國召回立法亟須完善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0-04-09





    中國媒體在關注豐田大規模召回事件的同時,已經開始反思自身的召回制度。中國這個世界上新車銷售量最大的國家,目前仍舊依靠近六年前施行的一部部門規章管理汽車召回。

      5年召回321萬輛

    2004年6月17日,一汽轎車主動向國家質檢總局遞交召回申請,決定與日本馬自達公司同步召回部分Mazda6轎車。此事件使一汽轎車成為中國汽車召回制度的第一個“吃螃蟹者”。2004年3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并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汽車召回從此有“規”可循。

    中國的汽車召回制度自2004年實施以來,從2004年的10次、到2008年的47次、再到2009年的57次,召回頻率明顯增長。截至2009年底,已先后受理近60家國內外汽車企業的212次主動召回,召回車輛達321萬余輛。在2009年召回的136.482萬輛汽車中,有24.37%是受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調查引發的。

      隱瞞不報最高罰3萬

    按照規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依情況,分別按照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進行。制造商獲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行動的,或者故意隱瞞產品缺陷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產品缺陷的,除必須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外,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3萬的罰款金額成為輿論廣泛質疑的焦點,認為處罰力度不夠。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畢竟只是一部部門規章,而按照質檢總局的解釋:“3萬元罰款是我國《立法法》給部門規章的最高罰款額度。”

    一部有關汽車召回的法律出臺已經迫在眉睫。

      《條例》送審無下文

    早在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就已經完成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開始征求企業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有關汽車召回的正式法律似乎離消費者越來越近,當時預計最快2008年便可出臺。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當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召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2009年4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消息稱將于2009年內頒布實施。但此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出臺再無進展。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規定生產者如不主動召回缺陷產品,或隱瞞、虛報缺陷危害,未改正將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據報道,該條例目前仍處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尚無明確的出臺日期。

    面對中外各國因汽車召回制度不同而引來的爭議和不平等待遇問題,正在北京參加兩會的汽車代表們上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未雨綢繆,及時制定法律和規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并在鑒定碰撞標準和相關設備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更是直言指出,加強法治化建設是中國汽車由大走強的必經之路。國家質檢總局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汽車召回在推進立法工作上已取得實質性進展。

    隨著中國汽車產銷去年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汽車生產和消費市場后,人與汽車的矛盾正在逐漸加劇。汽車專家表示,以汽車召回事件為例,雖然近年來國家質檢總局加大了在國內汽車銷售的召回力度,但與國際市場相比力度仍然不夠。據統計,去年中國汽車保有量已達7619萬輛,而召回汽車只有136.482萬輛,不足2%,而美國則高達10%。

    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總經理曾慶洪認為,這主要是很多企業對召回這個字眼還比較敏感。“其實召回是很正常的,我覺得要擺正心態。產品召回并不等于企業不行,反而正是體現了社會責任感。”

    吉利汽車集團董事長李書福稱,這需要我國未雨綢繆,盡早制定科學的應對策略。“要確定汽車缺陷舉證責任標準”,江淮汽車集團董事長左延安表示,由于我國的汽車“三包”一直沒有出臺,因此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實施侵權行為、存在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現在舉證責任主體不明確。他認為,今后應該明確,如果用戶向法院主張廠家產品存在缺陷,那么應當先由用戶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以及因該缺陷造成用戶自身損失后,廠家再就《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曾慶洪也表示,召回制度應該更加法治化,在鑒定碰撞標準和相關設備等方面應進一步完善,而廠家以后對碰撞的技術鑒定也要更加細化。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直言,由于法制缺失,這使得在中國的違規成本遠低于國外,自然會出現不公平待遇。“在國外,廠家隱瞞嚴重質量缺陷及相關真相的,負責人可能被判處15年的徒刑,廠家可能被罰款1500萬美元。按照日本的相關法案,處罰額可能由100萬日元升至2億日元。而中國《汽車缺陷產品召回規定》中的最高處罰僅3萬元人民幣。”羅磊表示,這也使得不少企業不愿意在中國召回相關產品,或者僅小量召回。

    記者上周從國家質檢總局相關人士處獲悉,目前我國的汽車召回在推進立法工作上正在加強,更加嚴格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經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正在加快制定。

    同時,國家質檢總局還成立了“全國產品缺陷與安全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目前,汽車風險評估、產品召回有效性、產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標準制定工作正在順利開展。國家質檢總局表示,隨著中國汽車召回機制的不斷成熟,很多企業都加入到了召回行列。

    數字對比中美日召回制度

    制度歷史

    ●中國 2004年

    中國的汽車召回制度施行于2004年10月1日。

    ●美國 1966年

    早在1966年,美國就頒布了《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

    ●日本 1969年

    日本在1969年頒布了《道路運輸車輛法》,也創立了召回制度。

    累計召回數量

    ●中國 321萬

    截至2009年底,中國總計召回缺陷汽車近321萬輛,涉及54家國內外汽車制造商的近200種車型,召回次數達212次。

    ●美國 3億

    截至2007年,美國召回了近3億輛整車、4300多萬條輪胎、8400多萬件零部件。

    ●日本 7200萬

    截至2008年,日本共實施了3782次召回處置,共涉及汽車7200多萬輛。

    隱瞞處罰方式

    ●中國 3萬元人民幣

    故意隱瞞缺陷或不作為的制造商,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美國 1500萬美元

    有關負責人將被重判15年徒刑,而廠家亦將付出多達1500萬美元的罰金。

    ●日本 2億日元

    生產廠家將予以100萬日元處罰;勸告后不執行的,則處以2億日元的罰款。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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