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調整倒逼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王立銀    時間:2016-09-07





      現行的新能源汽車扶持政策正進入調整期。近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征求意見稿,擬用碳配額交易替代補貼政策。隨后,工信部也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重新劃定新能源汽車范圍,提高企業準入門檻,強化產品安全監控。


      近年來,我國通過財政扶持等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化和市場化推廣。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數據:2014年新能源汽車生產7.85萬輛,同比增長350%;2015年新能源汽車生產34萬輛,同比增長330%。我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車產銷國。


      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政策主要采用的是以補貼為主的扶持政策,雖然此類政策吸引了許多企業紛紛進入新能源汽車項目,但也引發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粗放式增長,不少進入新能源汽車領域的企業缺乏真正的研發實力,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利用政策漏洞,騙取國家補貼的現象。此外,隨著新能源汽車銷量的不斷增加,今后大規模財稅補貼難以為繼。


      此次《辦法》出臺標志著,現行的新能源汽車扶持政策開始調整。國家發改委希望新能源汽車的碳配額交易政策,能替代財稅扶持政策,作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有效機制,解決企業發展新能源汽車動力不足的問題。


      所謂新能源汽車碳配額,是指新能源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相對于燃油汽車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企業可通過生產、進口新能源汽車生成新能源汽車碳配額,其中,盈余部分可在碳排放權市場(下稱“碳市場”)賣出,不足的配額可在碳市場購買。


      據媒體報道,《辦法》借鑒的是美國加州實施的一項強制規定,即在加州銷量超過一定數量汽車的企業,新能源汽車的比例必須達到ZEV法案(ZeroEmissionVehicle,簡稱ZEV)的規定。


      美國加州通過逐年增加汽車廠商銷售汽車中“零排放”汽車所占比例,來保證新能源汽車的產銷量,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從ZEV實施效果來看,除了在減少碳排放方面有效之外,在新能源汽車產業方面,還起到鼓勵技術創新、引導技術發展方向等作用。


      此次《辦法》提出,用碳配額交易替代補貼政策,促使政府從給新能源汽車企業發放財政補貼的角色,轉變為對碳配額交易實施監管的角色,有助于防范新能源汽車企業的騙補行為,同時還有助于解決取消補貼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動力問題,即可以用傳統汽車的盈利來補貼新能源汽車,以及用新能源落后企業的盈利來補貼先進企業,以倒逼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新能源汽車的產業升級。


      可以看出,《辦法》是希望盡快建立市場化的碳配額交易機制,來接替現有的政府補貼方式,以此防止騙補現象的發生,同時促進市場競爭的有效性和企業的自主性。


      相比《辦法》強調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規定》則強調發揮政府的作用,強化政府對企業準入和產品安全監控的責任,以改變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粗放式增長,提升產業的集中度。


      《規定》將新能源汽車范圍調整為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在企業準入方面,《規定》取消了企業應掌握車載能源、驅動系統、控制系統三項“核心技術”之一的要求,調整為應具備控制系統的開發能力,以及車載能源和驅動系統的集成、匹配能力,并在設計、仿真、試驗驗證等方面相應增加或提高了要求。


      此外,《規定》還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監控,增加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的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全生命周期實時監控的要求。


      不難發現,《規定》提高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加強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監管,這將促使企業提高技術,倒逼企業圍繞產品品質展開競爭,加速落后企業的淘汰出局。


      總的來看,《辦法》和《規定》試圖調整和完善我國現有的新能源汽車的產業政策。前者通過引入新能源汽車的碳配額交易制度,后者通過提高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準入門檻,兩者從供給側發力,推動企業加強技術創新、調整產品結構,提升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集中度,促使我國從新能源汽車大國邁向強國。(王立銀)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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