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除亂象、清存量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作者:王慧峰    時間:2016-07-11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這一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是我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邁出的關鍵一步。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胡祖才7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解讀稱,《意見》明確,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要盡快廢止。


      《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面提出了18條標準,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意見》還提出了兩條兜底性條款,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上述標準全面系統地為公平審查提供了遵循,實際上也是為政府行為列出了負面清單。


      《意見》明確,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要盡快廢止。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審查制度,可以消除破壞競爭、減少效率、妨礙創新的各種政策壁壘,有利于營造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對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實際上有利于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有利于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也有利于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壯大新動力,所以無論是對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是調結構,都是有重要的積極作用的。(記者王慧峰)


      轉自: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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