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APP提供者履行六項義務
●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
●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依法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不得制作、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用程序;
●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昨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要求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的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應用商店
對真實性、合法性等審核
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說:“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應強烈。”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占領說,網信辦的《規定》中,有不少是以往所沒有涉及的。以前工信部曾發布了一個《暫定辦法》,主要指手機預裝應用程序的環節,對于預裝程序是否存在侵犯用戶隱私等行為進行審查。如果不是預裝程序,而是用戶自己下載的,則是沒有管理的。
趙占領說,網信辦《規定》明確了一些責任,比如,如果應用商店里的APP存在一些違法甚至是侵權的行為,應用商店到底負有什么樣的責任?它有沒有審核的義務?這在實踐中有很大爭議,《規定》明確了一點,應用商店對于APP的提供者有審核的義務,包括對于APP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進行審核,還包括對APP在征信與保護方面進行督促。
目前,APP產業鏈里存在幾個比較大的問題,包括非法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在用戶下載安裝的同時,捆綁了其他應用軟件,這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還有一些APP存在侵犯他人權益,特別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
“明確應用商店的審核義務,網信辦《規定》對APP的管理,相當于是通過規定應用商店的管理責任來間接實現的。”趙占領說。APP創始人
基本不會有太大影響
《規定》對400萬APP是否有影響?昨天,記者采訪了多位APP創始人,多數表示,整體影響不大。
做汽車電商的要買車APP的創始人卜廣齊說,根據網信辦的《規定》,“關于‘記錄用戶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這一點,我們研發體系已經在研究。另外,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目前可以執行的是對用戶手機號進行驗證,要買車符合規定。”做跨境電商APP的波羅蜜創始人張振棟也對記者表示,基本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目前,很多APP都是需要用手機號注冊,而手機號碼實名制,工信部這幾年一直在推動。今年5月,工信部更是推出了“史上最嚴實名制”,要求各電信企業今年底電話用戶實名率達到95%,到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電話用戶實現實名登記。各大運營商正積極推動手機號的實名制,據了解,到今年4月,電信企業關停了14萬多個涉及通訊信息詐騙等犯罪的電話號碼。
看起來,400萬APP注冊用戶的實名認證問題,通過手機號這一個層面可以解決大部分。不過,有分析人士表示,如何核對這些注冊是不是實名的,對有些APP也是比較大的工作量,另外監管層如何落地監控,也需要觀察。
[要點解析]
未經同意APP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據了解,有的APP隨意調用手機權限、侵犯用戶隱私、發布虛假廣告,甚至存在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用戶對此深惡痛絕,《規定》提出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針對用戶個人信息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用戶同意。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并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對處理結果不滿可通過3個途徑投訴舉報
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應用程序時,經常遇到投訴無門或舉報無果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要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記者苗夏麗)
轉自: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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