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營造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此次清理的范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的重點是,有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各類產權的規定,不當限制企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居民不動產交易等民事主體財產權利行使的規定,以及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規定。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國務院各部門在開展清理工作的同時,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存在不利于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應當提出具體建議、修改方案和修改廢止理由,并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的各項任務和上位法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意見》相抵觸,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意見》不一致,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確保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應改盡改、應廢盡廢,使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王春艷
轉自: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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