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保護一直以來是社會關注焦點,8月22日,最高法發文要求,查封財產時應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涉刑民營企業家財產權保護存在查扣凍擴大化等問題
財產查封是法院執行的一項重要工作,而民營企業家的財產權保護,也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
記者注意到,此前,有律師反映當前涉刑民營企業家財產權保護,存在查扣凍擴大化、隨意化、涉案財產被隨意處置等問題。
如何確保既能達到保護債權人,同時也不給被執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不應當的損害或者沖擊,是執行中的難題。
最高法發布《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依法保護產權。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并要求,拓寬執行監管渠道,健全執行監督體系。
財產查封能“活封”的不“死封”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今天在發布會上提出了“善意執行”的概念。
他表示,在執行工作中,在確保債權實現的情況下,執行措施要適度、合理、必要,盡量降低對債務人的不利影響。
劉貴祥強調,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對可以分割登記的不動產,協助當事人辦理分割登記后,應當解除對超出執行標的額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響財產效用的發揮,能“活封”的不“死封”。
為什么要特別強調能“活封”的不“死封”?劉貴祥解釋道,“有的一棟樓幾十層,就一個房產證,但是就由于一個房產證查封其中幾層樓,沒有辦法實現,可能將整棟樓都查封了,就出現超標查封情況。人民法院主動要求當事人可以分樓層辦房產證,然后再分樓層查封,剩下的樓層當事人就可以去融資,是文明善意執行的一個重要體現。”
債務人在拍賣成交前清償全部債務的應及時停止拍賣
重大財產拍賣時,當事人往往會對法院評估、拍賣起拍價有爭議。
對此,劉貴祥表示,債務人申請變賣查封財產,且變賣價格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價款;尊重當事人意見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價,當事人認為起拍價過低的,告知其可以參與競買。
“拍賣成交前,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及時停止拍賣;拍賣成交后,債務人申請以成交價‘贖回’拍賣標的物,并取得買受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他稱。
此外,他透露,最高法院將專門制定善意執行方面的文件,盡早發布。
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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