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全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資源稅法草案等有關問題舉行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表示,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
會上,有記者問,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們知道中國一直是人多地少,對于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命根子,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對保障農民權益有哪些規定?
楊合慶表示,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廣大農民都對土地十分真實,我們任何一項改革一項立法都要把農民土地權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在土地管理法修改當中將保護農民利益作為基本原則和重要目標,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所以這極大保護了農民利益。在征地補償方面,我們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現在我們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因為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第二,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這次是一個創新,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能夠為農民直接增加財產性的收入。同時在集體建設性用地入市的時候,法律要求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們知道我國對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較緊張,這次法律規定,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要想辦法采取別的方式保障實現農村居民居住的權利。另外,這次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
此外,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也指出,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魏莉華還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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