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為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共中央、國務院就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提出意見。
《意見》強調,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方針政策,先后兩次延長承包期限,不斷健全相關制度體系,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有利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有利于促進中國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有利于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利于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要緊扣處理好農民和土地關系這一主線,穩定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權益,不斷探索具體實現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不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何發展,都不能動搖農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侵害農民承包權益。
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尊重農民意愿,把選擇權交給農民,依靠農民解決好自己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尊重農民首創精神,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凝聚廣大農民智慧和力量,破解改革創新中的難題;加強示范引導,允許農民集體在法律政策范圍內通過民主協商自主調節利益關系。
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解決好農業問題也解決好農民問題,既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不忽視普通農戶。
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以農村社會穩定為前提,穩慎有序實施,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前后銜接、平穩過渡,不搞強迫命令;從各地實際出發,統籌考慮、綜合平衡、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不搞一刀切;保持歷史耐心,循序漸進、步步為營,既解決好當前矛盾又為未來留有空間。
《意見》指出,要準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
要穩妥推進“長久不變”實施,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愿有償轉讓機制。
要切實做好“長久不變”基礎工作,做好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體系,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相關法律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實行“長久不變”的重要性、系統性、長期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保障“長久不變”和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政策在本地順利實施。
解讀
如何準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對準確把握“長久不變”政策內涵,做了具體闡釋:
1 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調動集體和農民積極性,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具有重要作用,必須毫不動搖地長久堅持,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要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和不斷豐富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具體實現形式,不斷推進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和發展。
2 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
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經營中居于基礎性地位,要長久保障和實現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集體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和非法限制。同時,要根據時代發展需要,不斷強化對土地承包權的物權保護,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利,不斷賦予其更加完善的權能。
3 保持農戶承包地穩定
農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民家庭承包,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農戶承包地要保持穩定,發包方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鼓勵承包農戶增加投入,保護和提升地力。各地可在農民自愿前提下結合農田基本建設,組織開展互換并地,發展連片種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流轉農戶承包地進行農田整理,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劃重點
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權。
完善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體系。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七十五年,是實行“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權依法自愿有償轉讓機制。維護進城農戶土地承包權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對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權或將承包地退還集體經濟組織,也可鼓勵其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經營權。對長期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棄耕拋荒行為。
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收益,依繼承法繼承。
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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