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這一內容出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10條,包括準確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精準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等,旨在為勝訴當事人回籠資金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時也幫扶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紓困解難。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要將信用懲戒的著力點聚焦到打擊少數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營造“重合同、守信用”的市場環境和司法環境。
1月至3月,全國法院新收執行案件179.28萬件,結案98.66萬件,均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在此期間開展的網絡司法拍賣不降反升,案件數達到46679件,比2019年同期增加1748件。
對此,《意見》要求穩妥有序推進網絡司法拍賣。要結合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適當選擇自行變賣、融資等靈活變價方式,防止查封財產在疫情期間被低價處置。
劉貴祥說,有的拍品在疫情期間價格明顯太低,人民法院沒有馬上采取拍賣措施,而是適當緩一緩,等價格比較合適時再進行拍賣,使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意見》還要求合理減免對被執行人的加倍罰息,減輕被執行人的債務負擔,提升其持續經營和償債能力。
“由于疫情影響,這種不可抗力使被執行人不能及時履行,沒有主觀過錯,所以對因疫情和疫情防控影響導致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法律文書的,對這部分的加倍利息應當減少或者免除。”劉貴祥解釋說。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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