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印發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作者:趙艷云    時間:2014-07-10





      7月8日,發改委印發關于印發《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法》指出,鐵路發展基金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鐵路建設資本金來源,貫徹國家戰略意圖,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目標,主要投資國家批準的鐵路項目。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15-20年,主要用于國家批準的鐵路項目資本金,規模不低于基金總額的70%;其余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提高整體投資效益。


      附: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鐵路發展基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國務院關于鐵路發展基金設立方案的批復》國函〔2014〕52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發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鐵路投融資市場主體。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充分考慮鐵路行業特點和發展實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政府的積極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發展基金稅收政策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鐵路發展基金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鐵路建設資本金來源,貫徹國家戰略意圖,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目標,主要投資國家批準的鐵路項目。

      第四條鐵路發展基金存續期15-20年。中國鐵路總公司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以及鐵路發展基金主發起人,積極吸引社會投資人,依照《公司法》通過約定和承諾共同發起設立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與社會投資人簽訂出資人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管理基金公司,保證社會投資人按約定取得穩定合理回報。社會投資人作為優先股股東,不直接參與鐵路發展基金經營管理。

      第五條鐵路發展基金投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主要用于國家批準的鐵路項目資本金,規模不低于基金總額的70%;其余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提高整體投資效益。(趙艷云)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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