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據了解,《辦法》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系新變化,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的監管規定,并根據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明確,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活動:
一是以展示、介紹、比較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傳推介理財產品;
二是提供單只或多只理財產品投資建議;
三是為投資者辦理認購、申購和贖回;
四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業務活動。
同時,《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此外,《辦法》明確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其中,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
中國銀保監會指出,銀行理財子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針對資管產品銷售問題強化監管約束
《辦法》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管理要求。
在機構層面壓實責任。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建立健全上崗資格、持續培訓、信息公示與查詢核實等制度并有效執行。未經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進行上崗資格認定并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人員不得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同時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對所有銷售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
在員工層面強化約束。要求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銷售理財產品前進行自我介紹并告知信息查詢和核實渠道,便于投資者查詢核實,防止偽冒身份和虛假宣傳。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監管約束。《辦法》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
此外,《辦法》還在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做好配套制度建設,不斷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監管框架。
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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