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信息服務行業將迎重磅新規。
1月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7日。
該草案由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方聯合起草。2000年9月,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首次正式公布施行。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對于有償刪帖、虛假交易、倒賣賬號與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行為,以及編造、傳播疫情等虛假信息等,都被明令禁止,如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被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設平臺黑名單制度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發展迅速,據中商產業研究院預測,2021年產業互聯網交易規模將達到60萬億元。隨著產業發展,不斷有新的互聯網信息相關職位出現。
去年,國家統計局等部門公布9個新的職業,其中“互聯網營銷師”與“信息安全測試員”等都與網絡信息服務有關。
據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為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網絡支付、廣告推廣、網絡存儲、網絡購物、網絡預約、應用軟件下載等互聯網服務。
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行業從業者,征求意見稿提出明確要求,其使用符合電信主管部門要求的網絡資源,具備合規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發布審核、安全管理及評估制度。
在垂直領域,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細分要求。例如,從事文化、出版、視聽節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獲有關部門許可;從事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須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獲有關部門許可。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設立互聯網信息服務黑名單制度,被主管部門吊銷許可或取消備案的組織和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相關許可或備案;被主管部門責令注銷賬號、關停網站的組織和個人,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三年內不得為其重新提供同類服務。
侵害他人隱私最高罰100萬
數據顯示,我國互聯網用戶規模已于2020年超過9億人,周使用時長超過25小時。用戶增長的同時,犯罪分子通過APP、網站漏洞竊取用戶信息,公開出售并從中獲利,嚴重了侵犯個人隱私。
如何監管信息交互、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社會重點話題。
在信息內容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發布的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確認用戶身份的信息和網絡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個月。對于這些信息,要確保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泄漏、毀損、丟失。
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如有編造、傳播險情、疫情、警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等產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將被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有償刪貼、數據造假最高罰100萬
去年疫情期間,網絡直播帶貨行業興起,2020年10月,新增直播相關企業就超過了2.8萬家,是2019年新增數量的5倍。
發展至后期,各家主播為了展示自己的帶貨能力、宣傳自己的產品不擇手段,出現了不少數據造假的問題。大量直播間數據注水、退貨率超高、廠家賠付,但是對外依然宣傳經過“裝飾”的銷量數據。
除了數據造假,直播賣假貨也成為風氣。去年11月,網絡主播辛有志因直播出售假燕窩,被罰款290萬元,封號60天。
關于網絡信息質量,征求意見稿規定,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擾亂網絡秩序的行為。例如,明知是虛假信息而發布或者有償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屏蔽、替換、下沉信息服務;大量倒賣、注冊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賬號,被用于違法犯罪的;從事虛假點擊、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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