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工作帶來了顛覆性影響。特別是,對農村信用社這樣的農村金融機構來說,如何深刻領會,并積極制定應對措施,對于推動農合機構信貸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風險管控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準確理解新《公司法》的內容變化,把握精神實質
這次新《公司法》修正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一新《公司法》針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一共修改了12個條款,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
第一,注冊資本由認繳登記制代替了實繳登記制,取消了“實收資本”的概念。
第二,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以前公司實收資本是工商登記的主要事項,新《公司法》則取消了這項規定,而且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股東出資免驗資證明,工商部門也不再審查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三,注冊資本登記放寬條件,以前規定了出資結構以及比例限制,新《公司法》則取消貨幣出資金額與非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同時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首期出資限額以及剩余出資繳納期限限制,取消公司減資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二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主要規定:
第一,實行營業執照年度報告制度,取消企業營業執照年度年檢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企業營業執照年檢時間,新規定是企業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實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超過三年未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載入永久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如有虛假注冊等嚴重違法行為的,將被工商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全國采用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實行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為市場主體登記提供更多便利。
深刻研判新《公司法》對信貸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一,公司資本制度的修訂,顛覆了對企業資質預判的觀念。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冊資本門檻,注冊資本改變過去實繳制為認繳制則徹底改變了過去依賴公司注冊資本規模判斷公司資質的觀念。直接增大了授信評估的難度,授信風險加大。
在實繳制下,注冊資本的規模對公司債權人和交易對象來說是一種宣示公司實力的方法。但是在認繳制下,任何一個人均可以成立一個注冊資本上千萬元甚至億元的公司。如果股東只是認繳,那么交易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轉移到債權人這邊,重要交易的前期調查中必然包括對方注冊資本到位狀況。在農合機構尚缺乏系統的客戶評估評價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對于客戶的“實力”預判的難度可想而知。尤其要重點關注的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弱化了注冊資本對債權的保障能力,擴大了出資方式,允許注冊資本分期到位,改變了企業信用結構。在沒有相關的評判系統支持的情況下,僅靠信貸員了解和通過手工操作,是不可能真正了解一個公司實力的。此外,公司的注冊資本只是股東對公司的初始投資,會隨著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起伏變化。在當前經濟仍有下行風險的形勢下,個別企業為了達到銀行信貸準入門檻,爭取評級、授信的目的,出現了虛假注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虛假增資、虛增資本公積,進而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干擾了農合機構的信貸準入、信用評級、授信管理,甚至發生企業騙取貸款等信用風險。
第二,公司章程約定優先原則增大了信貸風險控制的難度。
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在新《公司法》中多處出現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例外條款,這體現了公司治理完全市場化的原則。但對于銀行的信貸管理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信貸風險概率,在發放貸款和貸后跟蹤管理過程中如果稍有疏忽,都有可能導致信貸風險。
第三,取消出資期限的限制增大了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股東追償的難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對公司出資期限的限制,公司股東可自行決定出資期限,并且公司股東可隨時修改公司章程對出資期限進行調整,這樣就會導致股東出資期限處于不確定狀態。在公司股東出資期限未到,而公司又不能向債權人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無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
積極制定防范信貸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是準確把握實繳資本制與認繳資本制區別。資本真實應包括實繳資本的真實和認繳資本的真實。通過關注公司的現金流量和其他有效資產的動態變化,準確把握公司的資產真實性。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必須有全體股東簽字。認真檢查銀行方面的企業銀行存款明細分戶賬,查看企業存款是否如實、足額存入,有無偽造進賬單行為。還要認真查看存款的來源和使用,分析企業是否存在以借款或信貸資金作為注冊資本的行為,有無存在驗資后又抽逃注冊資本的問題。以貨幣資金方式出資的,分析是否存在資本金增加的同時,“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等科目相應增加的行為,準確把握有無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要通過查閱企業相關資產分戶賬和實地查看等方式,核實資產的產權是否清晰,分析注入資產的所有權是否明晰,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產權是否轉移,是否辦理過戶。
二是強化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盡職調查。長期以來,銀行已經把企業注冊資本的大小作為評判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慣例。而現行新《公司法》下,資本制度的改變,對于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結構分布也將發生重大影響。信貸人員必須加強責任心,提高分析公司財務報表的能力,對代表公司真正實力的有效凈資產等關鍵財務數據,要通過賬賬核對、賬證核對和賬實核對等方式進一步還原和核實,摸清其真實財務狀況,剔除虛假資產,為評級授信打下牢固的基礎,把好信貸準入關。在公司出資未全部到位期間,應重點關注公司現金流和其他有效資產的動態變化,尤其是以價值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大債權、股權作為注資的。對信貸客戶財務報表中有關“貨幣資金”、“注冊資本”、“資本公積”等賬戶,如有異常變動,信貸人員應及時找出原因,綜合分析借款人的整體償債能力。對于無形資產應該注意審查: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為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和商標權的有效期為10年;作為投資的土地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
三是必須重視審查公司章程、認繳協議等重要文件的有效性并關注其修訂變動。審查擔保人或借款人的章程、決議及其簽章的真實性十分重要,因為它有可能導致借款協議或擔保合同無效。信貸人員在調查、審查中要仔細研讀公司章程,調查了解公司的治理結構、管理程序。通過公司章程重點了解各股東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尤其是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正確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努力發掘該公司的關聯方交易,了解公司的議事規則、表決方式。由于新《公司法》賦予公司股東可以特別決議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信貸員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密切關注客戶公司章程的變更,建議把公司章程加蓋公章作為重要的信貸檔案予以保管。(覃廷盟)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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