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提出“已登記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侵害企業名稱權利”等三大情形,企業名稱應停止使用。
據介紹,為進一步完善名稱救濟機制和措施,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機制,拓寬企業名稱權利的救濟渠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辦法》共六章二十八條。受理期限上,《辦法》擬規定,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請內容不屬于企業名稱爭議的;爭議名稱不屬于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關管轄的;申請人不是爭議企業名稱權利人的;被申請人被吊銷或者注銷的;人民法院對爭議名稱正在審理中或已作出判決的;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主動申請撤回爭議申請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的;申請人再次補正提交的相關材料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名稱爭議的審查和處理方面,認定情形上,《辦法》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被爭議的企業名稱屬于自主申報登記的,申請人的企業名稱在相同相近風險提示中已明確告知的;已經登記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侵害企業名稱權利的;行政機關或法院依法認定已經登記企業名稱侵害他人其他權利的。
《辦法》還提到,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前,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逾期未變更名稱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將其電子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替換為“**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應當停止使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向社會公示。完成名稱變更登記后,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以變更后的名稱公示,取消標注。
關于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爭議問題,《辦法》稱,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爭議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另外,《辦法》僅用于處理企業名稱與名稱之間的爭議,其他如名稱與商標等爭議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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