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3-01





      企業“取名”更自主,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統一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并向社會開放。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不斷提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化、便利化水平,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企業只能登記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施行,排污單位應按證排污!


      國務院公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這些水電氣暖不合理收費要取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意見》全面部署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等工作。明確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要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對確需保留的少數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對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項目,制定完善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價格或收費,嚴格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


      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正式啟用,談判成功的藥品平均降價五成!


      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整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本次調整中,119種藥品被調入,29種藥品被調出,最終《2020年藥品目錄》收載西藥和中成藥共2800種,其中西藥1426種,中成藥1374種。目錄內中藥飲片未作調整,仍為892種。本次《目錄》調整工作,共有162種藥品進行了談判,119種藥品談判成功,成功率為73.46%,談判成功的藥品平均降價50.64%。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


      農業農村部發布《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辦法》提出,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流轉規模應當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鼓勵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風險防范和保障機制。


      教育部明確禁止七類不當教育行為


      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規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務:(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三)舉辦網絡招聘會;(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五)其他網絡求職、招聘服務。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施行!


      中國銀保監會公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確定,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為重點核查對象。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轉自: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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