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正式出爐 非證券公司也可申請做市


    時間:2014-06-06





      6月5日晚,全國股轉系統官網公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做市業務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這意味著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終于正式出臺,其中一大的亮點是,非證券公司也有望成為做市商。

      2014年6月5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做市業務管理規定試行》簡稱《做市業務管理規定》發布實施,該管理規定與前期已發布實施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簡稱《股票轉讓細則》一起,構成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做市轉讓業務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同日啟動受理主辦券商做市業務備案申請工作,并將于近期啟動做市商專用技術系統測試工作,為今年8月份正式實施做市轉讓方式做好準備。


      根據《做市業務管理規定》,凡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已設立做市業務專門部門、配備開展做市業務必要人員,已建立做市業務管理制度,具備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等條件的證券公司,均可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發布的《股票轉讓細則》已對做市商報價、委托、成交及庫存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本次發布實施《做市業務管理規定》,主要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對做市商的監督管理,規范做市商的行為,防范做市業務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做市業務管理規定》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做市業務準入與終止,做市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做市業務管理、決策及相關部門職責,禁止性規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該負責人表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采用的傳統競爭性做市商制度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次創新嘗試,因此《做市業務管理規定》在制定過程中,既借鑒了成熟市場做市商制度的經驗、教訓,也結合國內市場的實際充分吸收了主辦券商等市場參與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做市業務管理規定》注重引導做市商建立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做市業務內部管理機制和規范有序的運作流程,提升做市商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并對做市商執業行為記錄、做市業務評價及相關信息公開等方面進行制度化規定,強化做市業務的市場約束和社會監督,體現市場自治的原則。另外,鑒于做市業務是一項全新業務,需要探索與實踐,《做市業務管理規定》還為做市商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做市業務的探索與創新創造條件,并為除主辦券商以外的其他機構開展做市業務預留了制度空間。

      公告還特別指出兩點:

      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管理規定》發布之日起受理證券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從事做市業務備案申請。

      二、證券公司應按照《管理規定》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業務備案申請文件內容與格式指南》要求,認真做好做市業務各項準備工作,提交做市業務備案申請文件。自獲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做市業務備案函起3個月內,證券公司應當按要求完成做市技術系統測試并達到上線條件,完成開立做市專用證券賬戶、做市專用交易單元等后續工作,確保按期開展做市業務。

      以下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做市商做市業務管理規定試行》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做市商做市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做市商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轉讓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做市商是指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布買賣雙向報價,并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成交義務的證券公司或其他機構。

      第三條做市商及其做市業務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其他機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條證券公司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設立做市業務專門部門,配備開展做市業務必要人員;

      三建立做市業務管理制度;

      四具備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

      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申請備案,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券公司基本情況申報表;

      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包括做市業務部門設置、人員配備與分工情況、做市業務管理制度、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準備情況說明、做市業務實施方案的合規審查意見等;

      五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凈資本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證券公司申請文件齊備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予以受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個轉讓日內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從事做市業務的備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審慎原則,可對做市商做市業務專用技術系統、業務實施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第九條做市商做市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備證券投資、投資顧問、投資銀行、研究或類似從業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做市業務規則;

      四具備良好的誠信紀錄和職業操守,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處分;

      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做市業務人員應當簽署《做市業務人員自律承諾書》,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第十條做市商做市專用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支持平臺數據接口規范》;

      二具備開展做市業務所需的委托、報價、成交、行情揭示、數據匯總、統計和查詢等必要功能;

      三系統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做市商應當制定做市專用技術系統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并設置必要的數據接口,便利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和檢查做市業務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做市商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做市業務內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報價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報價的決策與執行程序、報價調整和報價監控機制等;

      二做市庫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論證、獲取、處置的決策程序和庫存股票動態調節機制等;

      三做市資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資金審批、調撥和使用流程等;

      四業務隔離制度,確保做市業務與推薦業務、證券投資咨詢、證券自營、證券經紀、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資金上嚴格分離;

      五風險控制與合規管理制度,包括做市業務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機制、做市業務的合規檢查與評估機制等;

      六異常情況處理制度,包括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異常情況處理機制等;

      七內部報告與留痕制度,包括業務運作、風險監控、合規管理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及反饋機制、強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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