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以下統稱“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條件,程序及注冊管理辦法。
《規定》要求,在滿足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條件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包括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注冊和企業申請注冊。海關總署根據對食品的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食品安全歷史數據、消費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結合國際慣例確定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經風險分析或者有證據表明某類食品的風險發生變化的,海關總署可以對相應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方式和申請材料進行調整。境外生產企業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對其推薦注冊的企業進行審核檢查,確認符合注冊要求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并提交申請材料。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要求提供企業食品安全衛生和防護體系文件,如企業廠區、車間、冷庫的平面圖,以及工藝流程圖等。
《規定》指出,海關總署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組織評審組,通過書面檢查、視頻檢查、現場檢查等形式及其組合,對申請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審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應當協助開展上述評估審查工作。海關總署根據評估審查情況,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并給予在華注冊編號,對不符合要求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予注冊,兩種情況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或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辦法,包括注冊信息變更及延續注冊申請需要的相關材料辦理詳情。如海關總署發現已注冊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不再符合注冊要求的,將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相關企業食品進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符合注冊要求的書面聲明并接受審查合格后,海關總署將恢復相關企業食品進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海關總署撤銷其注冊并予以公告。
《規定》施行之日起,2012年3月22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實習記者 李婧靖)
轉自: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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