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5-03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工日前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公布《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二十八條。其中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管理辦法》明確,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管理辦法》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普遍存在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職權,主要包括:進入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或者驗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查閱、復制有關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處罰的情形。對于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等情形,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記者 岳倩)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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