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 (征求意見稿)


    時間:2014-05-22





      第一條為了規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相關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條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滬港通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并通過監管合作安排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對等的原則,維護投資者跨境投資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在對方所在地設立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督促并協助其履行本規定所賦予的職責;

      三制定滬港通相關業務規則并進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的技術標準;

      五對滬港通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并建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控制度,共同監控跨境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防范市場風險;

      六管理和發布滬港通相關的市場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條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或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港股通相關服務;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滬股通相關服務;

      二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技術服務;

      三履行滬股通或港股通額度管理相關職責;

      四制定滬股通或港股通業務的業務規則、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范風險;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內地證券公司開展港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并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香港經紀商開展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準,并對擬開展業務公司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六為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提供技術服務,并對其接入滬股通或港股通的技術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開展滬港通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為滬港通業務提供登記、存管、結算服務;

      三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四依法提供名義持有人服務;

      五對開展滬港通業務的結算參與人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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