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號文首批操作細則落地嚴禁灰色代銷項目審批簡化


    作者:冀欣 王蓓    時間:2014-05-16





      繼被稱為最嚴信托監管政策的“99號文”出臺滿月之時,一份名為《關于對99號文相關事項的說明》下稱《說明》下發至各信托公司,對99號文中所述部分監管新政作出細則要求。

      作為“首份”操作指引性文件,本次覆蓋的監管重點主要三項:嚴禁第三方推介信托;項目報備流程操作規范;非標資金池業務清理。


      而99號文被普遍認為將對信托業產生巨大影響的包括生前遺囑、推出債權型信托直接融資工具等幾項政策本次未明確要求。

      此外,《說明》內容亦顯示近期監管及頂層制度建設的動向信號,除《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修訂即刻完成外,信托產品登記系統運行也只差臨門一腳。

      劍指財務顧問協議仍難堵漏

      在“規范產品營銷”部分,99號文中“堅持合格投資人標準、堅持私募標準、強調賣者盡責義務、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幾項基本原則,本次《說明》中均有重申。而相比此前監管態度,“加碼”的部分在于,對三方代銷環節很長一段時間內普遍存在的“財務顧問協議”模式做出明令禁止。

      《說明》表態,“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托計劃,切斷第三方風險向信托傳遞的渠道,避免法律風險。”

      而根據99號文要義,發現違規推介的,監管部門要暫停機構相關業務,并對高管實施嚴格問責。

      事實上,“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計劃”的說法,早在2008年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就已列示。

      也正是因為受制于該辦法,第三方理財機構大多以“財務公司”等名義簽署協議、劃撥發行費用,而這樣的潛規則多年以來也在多方利益的維系和制衡下衍生出一種規模化業態,游離于監管之外。

      今年以來,嚴管第三方理財機構的消息愈加甚囂塵上,稱監管層有意啟動實質性的整頓工作,但始終并未祭出時間表。而此番《說明》出臺劍指“財務顧問”模式,也被解讀為這一監管風向的政策落地。

      而業內人士表示,信托機構“漸進式”脫離第三方代銷機構的大勢已成定局,短期確會對行業現狀產生一定沖擊,但第三方機構與信托的合作被徹底隔斷的可能性不大。信托公司只需簡單“變通”,便可繼續與三方保持合作關系,例如借助券商資管或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轉由三方繼續開展專項資管計劃推介等。

      而如若徹底“一刀切”,不但會對規模龐大的第三方行業生態產生顛覆式影響,中小信托需要啟動建立直銷渠道,時間和資金均需較高成本,在未成氣候之時若失去第三方合作,可能面臨極大的銷售困境。

      簡化事前審批、強化事后問責

      在“優化業務管理”部分,《說明》與99號文不同之處在于,對業務報備審批流程做出進一步細化規定,總體方向可歸結為“事前審批簡化”,但“事后問責強化”。

      業務審批層面,99號文中曾做出三項具體要求:凡新入市產品都必須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按要求逐筆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監管機構無異議后,方可開展有關業務。三是異地推介的產品在推介前向屬地、推介地銀監局報告。屬地和推介地銀監局要加強銷售監管,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叫停。

      為此,99號文還附帶“信托公司業務事前報告程序”和“信托公司固有業務、信托項目事前報告表”兩個附件,用以執行上述監管要求。

      而業內普遍認為,嚴格的準入審批管理和報告制度會對信托公司的產品發行效率造成直接影響,從而對信托公司展業形成一定阻力。

      盡管未來監管報備整體從緊、降速控風險的整體思路料將不會發生太大轉變,但在本次《說明》中,亦有態度對流程進行某種程度的簡化。

      首先對信托公司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統一并簡化報告內容。提出信托公司每筆業務開展前,只需向監管機構報送上文述兩附件,原則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監管機構可以依據具體情況要求信托公司補報其他材料。

      其次是弱化“前置表態”,提出每筆業務在推介前10日上報監管機構,除關聯交易業務須通知無異議后才可開展外,其他業務包括目前實踐中需監管機構事前表態的房地產和異地推介業務不需要監管機構的前置表態,只要未被監管機構叫停,報告期結束后即可自主展業。

      而信托產品登記系統正式建成后,信托公司只需將相關信息錄入即算完成報告工作。

      對于信托公司異地推介產品的報告制度,也采取了與上述類似的監管原則。

      而減少事前審批的同時,《說明》要求加大事中及事后的監管及處罰力度,要求各銀監局可以視市場熱點、公司狀況及產品風險等具體情況,對各類信托項目進行抽查。同時,各銀監局可在項目開展的全過程中,根據信托公司的監管評級、凈資本狀況、風險及合規等情況隨時采取監管措施,并應加大現場檢查違規問題的處理和問責力度。(冀欣 王蓓)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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