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銀保監會近日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
據了解,監管部門將分步、分批、分期明確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機構,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應遵循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原則。恢復和處置計劃應堅持使用銀行保險機構自有資產、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籌集資金開展自救。僅在自救無效且可能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穩定時,方可由有關部門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處置。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于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于未然”。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于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記者 李延霞)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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